借车不还转手倒卖_是民事纠纷还是涉嫌诈骗?
发布日期:2018-10-21 作者:姚乐乐律师
2014年4月5日上午,江西省遂川县的郭某谎称家中有急事,以借车为名将朋友罗某一辆价值约 7000 元的摩托车骑走。一周后,郭某一直未归还。此后,罗某多次要求郭某归还摩托车,郭某以各种理由搪塞,最后干脆更换了电话号码,玩起了失踪。罗某经他人多次联系得知,郭某在借车当日下午就将其摩托车以 3000 元的价格转卖给了他人,钱款早已被挥霍一空。
观点分歧
对于该案件,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郭某与罗某之间是普通借用关系,属于民事纠纷,不存在违法犯罪事实。
第二种观点认为,郭某以借车为名骗取罗某摩托车后当日将车辆转卖,并且拒绝归还,其行为涉嫌构成诈骗罪。
法理评析
对于上述案件的争议,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
上述案件涉及对诈骗罪的认定以及与借用民事纠纷区别的问题,此类“借车不还”到底是普通民事纠纷,还是已经构成诈骗犯罪,还得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采取的方式、客观事实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诈骗与借用两者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同
诈骗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车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诈骗罪是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因此,诈骗人“借车”只是其虚构的幌子,主观上
根本没有归还的意图。而正常的借车人在借车时原本就具有归还的意思,往往只是因为客观原因造成不能及时归还。
(二)诈骗与借用两者行为人采取的方式不同
诈骗人在借车时会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如隐瞒借车的真实目的,谎称借车只是暂借,临时处理急事应急之用,使被害人误信其很快就会归还。而正常借车中,借车人往往会如实地告知其用途,并且及时将车辆归还,不会久拖不还,甚至将联系方式更换,以躲避对方。
(三)诈骗与借用两者行为人对借车的态度不同
诈骗人在骗得财物后不会考虑归还财物,因此在财物的使用上毫无顾虑和节制,直接造成财物的灭失,如借车后直接用于抵押、转手倒卖,将得来的赃款无度挥霍。而正常的借车人都会妥善保管借来的车辆,以保证能如期如实地归还给车主,甚至如果造成损坏还会及时修复,以确保不给车主带来损失。
为何郭某借车不还行为涉嫌构成诈骗罪?笔者认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首先,郭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郭某在借罗某摩托车时已经说谎,也就是其 为了掩盖真相,并且在借车当天便将罗某的摩托车以 3000 元的价格转手倒卖。在罗某多次追还 的过程中,郭某还将电话号码更换,显然是不愿意将摩托车归还车主,可见他具有非法占有他人 财物的主观故意。
其次,郭某实施了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客观行为。郭某向被害人虚构了家中急事,只是 暂借车辆的事实,以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使得被害人将车辆借给郭某。如果郭某将自己转手倒卖 车辆的真实目的告知罗某,罗某肯定不会将自己价值 7000 元的摩托车借给他。因此,郭某实施 了虚构事实的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客观 要件。
最后,郭某的行为骗取了罗某数额较大的财物,给罗某带来了较大的损失,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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