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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精讲:累犯

发布日期:2018-10-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刑法精讲:累犯。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各位考生更好地复习,法律教育网网小编整理了司考刑法累犯的要点,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罪的情况。累犯分为一般累犯与特殊累犯。 一、一般累犯 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这就是关于一般累犯的规定。据此,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是:1.前罪与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这是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如果前罪与后罪都是过失犯罪,或者前后两罪中有一个是过失犯罪均不构成累犯。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与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这是构成累犯的刑度条件。如果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均低于有期徒刑,或者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其中有一个低于有期徒刑,均不构成累犯。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这是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由于累犯的成立以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再犯罪为条件,故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以及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的,都不成立累犯。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满5年以内又犯新罪的,构成累犯,因为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5年以内”的期限,应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此外,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成立。法律 教育 网 二、特殊累犯 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这是关于特殊累犯的规定。据此,特殊累犯的成立条件是: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如果前后两个罪或者其中一个罪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则不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至于是否构成一般累犯,应当根据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加以认定。2.前罪必须被判处刑罚。如果前罪没有被判处刑罚,即使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也不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至于前罪和后罪被判处或者应当判处何种刑罚及其轻重,均不影响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的成立。3.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如果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过程中,就应当适用数罪并罚,不存在累犯问题。但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5年的时间限制。 三、对累犯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65条第1款的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此外,对累犯不得缓刑和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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