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遗失手机内存照片盗转1万元,捡拾人犯信用卡诈骗罪获刑
发布日期:2018-10-23 作者:单义律师
2016年11月5日,张某到梅县区某酒店保健房洗脚时,在坐着洗脚的沙发上拾得一部手机,但是张某并没有将手机交给工作人员,而是偷偷将手机放进自己口袋里带走了。张某回到住房后赶紧拿出拾得的手机翻看,发现该手机不仅没有设定密码锁屏,而且手机相册里还刚好储存有机主宗某的身份证和微信绑定的银行卡照片,张某窃喜不已。
于是,张某立即登录宗某的微信,利用微信绑定银行卡支付密码找回功能,按照系统提示输入宗某的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卡号码,从后台系统骗取到宗某手机微信绑定银行卡的支付密码后,张某重新设置了一个支付密码。然后,张某就将宗某银行卡里的钱转到自己的银行账户及微信零钱钱包中,共1万元。
当宗某返回保健房寻找手机时,工作人员说没有看到,宗某就决定去买部新手机。不料,宗某刷卡时却发现银行卡没钱了。宗某去银行查询后才得知自己的卡被人盗刷了1万元。身份证、银行卡都在自己身上,密码也没人知道,微信里的钱却被转走了,宗某就怀疑和自己丢失的手机有关,于是赶紧报警处理。
11月8日,宗某又通过腾讯客户端查询得知,钱被转到了张某微信绑定的银行账号里,宗某便加了张某为微信好友,然后要求张某还钱。张某通过微信转账归还了7000元后,就将宗某拉入黑名单,拒绝再与宗某联系。
另了解,张某因为害怕被警察抓到,就将拾得的手机丢弃到所住小区的垃圾桶,民警未能找到该手机。案发后,张某的家属偿还了4000元给宗某,包含手机的损失,取得了宗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张某能当庭自愿认罪,且能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市民应该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不要将身份证、银行卡等存有个人信息的照片放在手机相册里,同时,聊天记录里有关个人信息的照片和内容也应及时清除。并且微信、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尽量不要存放大量现金。当手机丢失后,应立即报失作废原手机SIM卡,防止犯罪嫌疑人接收到手机验证码,并修改微信、QQ等软件的登录密码和及时联系相应支付软件的客服,冻结账号并修改密码。此外,手机一定要上密码锁,以及关闭短信直接在锁屏页显示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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