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他人专利施工 建筑公司侵权被判赔偿20万元
发布日期:2018-10-23 作者:张梅律师
2004年7月7日,汪先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透水留土墙体及其用途”发明专利申请,并最终获得成功。2012,他与荣勋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该公司在福建省内使用该专利。
汪先生发现,2012年3月9日,莆田市城厢区对钟潭溪河道治理工程第二标段进行公开招标,金建公司中标。随后,金建公司在该标段中标工程生态护岸长度462m,生态护岸总面积1812.15㎡的施工中,未经他的许可,擅自使用涉嫌侵犯他专利权的生态挡墙、护坡产品和技术。
因此,汪先生和荣勋公司将金建公司告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泉州中院拥有这类案件管辖权),要求金建公司停止侵权,赔偿40万元。
被告 称按照设计施工 不存在侵权
面对巨额索赔,金建公司否认侵权。
金建公司辩称,该公司与工程建设指挥部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包括施工图和招标文件,且是按照设计图及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否则金建公司就无法进行验收,更无法拿到工程款。同时,《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金建公司可自行采购挡墙砌块,且需业主和设计单位复核确认统一后方可施工。公司也是按要求向莆田某建材有限公司购买砌块,自身不构成侵权,也无主观过错。
金建公司还要求法院追加城厢区人民政府及莆田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为被告。金建公司称,退一步讲,即使公司行为构成侵权,但实际上施工量较小,按招标文件规定,工程款只有60多万,扣除购买砌块及其他材料、人工费用,这个工程中金建公司是亏本的。
法院 工程不宜拆除 但得赔20万
针对金建公司要求追加被告的意见,汪先生和荣勋公司则不认可,因为实施侵权主体为金建公司,与其他单位无关。中院审理后认为,金建公司要求追加被告的依据不足。
经审理,中院认为,金建公司未经二原告许可,在其施工的河道治理工程中使用的构筑透水留土生态护坡墙体的主要技术特征系汪先生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该行为是专利侵权行为,金建公司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鉴于金建公司施工的构筑透水留土生态护坡墙体工程系政府民生工程,若判令拆除将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考虑到具体情况,有必要对专利权作出必要的限制,因此对汪先生要求金建公司停止侵权的要求,不予支持。
经调查,金建公司中标的莆田市城厢区钟潭溪河道治理工程(第二标段)总造价为3324942元,涉及实施涉案专利的生态护岸工程造价为2503009 元。综合考虑汪先生、荣勋公司涉案专利权的类型、金建公司的规模与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其违法所得情况,以及汪先生、荣勋公司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金建公司赔偿汪先生、荣勋公司经济损失(含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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