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专家库”推进翻译人制度建设
发布日期:2018-10-25 作者:单义律师
2.制定制度化的翻译工作实施细则。一是入库的翻译人员需要进行专门的道德素养与技术水平审查,鉴于聋、哑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特质,翻译人员须达到一定的技术等级,并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修养。二是确定聘请与受聘翻译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受聘翻译人员应当及时按照辖区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提供及时、高效的翻译协作,聘请机关则要为翻译人员提供独立、公正翻译的外部条件,不得实施“压制性”与“诱导性”的翻译引导,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其中,要注意处理好在职翻译人员与正常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进行翻译工作的矛盾问题。按照制度安排开展翻译工作,虽属于翻译人员协助刑事诉讼的义务性工作,但收取必要的劳务费用是翻译人员自身的技术性劳务所得,理所应当。
3.不断提升翻译人员的法治素养。一方面,对于基本翻译能力的不断提升是客观所需,“司法翻译人专家库”管理组织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专业培训与交流学习;另一方面,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对在库翻译人员的法治教育与培训,充实其参与司法翻译工作的基本法治理念,以增强其对法律限定性要求的深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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