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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沛县某企业运输合同纠纷获胜诉

发布日期:2018-10-25    作者:110网律师
段文超律师代理沛县某企业运输合同纠纷获胜诉
 文/段文超 
案情回顾:
原告沛县A企业准备运输一批货物到内蒙古海拉尔,在网上发布运输公告,某B货物运输站看到公告后,联系张某去承运该批货物。张某到A企业去装货时,A企业与张某个人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张某承运A企业的货物到A企业指定的目的地,运输期间为2014年4月12日至2014年4月26日,运费为9000元。合同签订后,张某将该货物运到北京就将货物卸下,并按照B货站的指示,将货物转交给C运输公司承运,张某从B货站领取运费4800元,对该货物就不管不问了。C运输公司将货物运到内蒙古海拉尔,要求A企业交付运费23500元,否则就将该货物留置或者变卖冲抵运费。为防止损失扩大,A企业无奈将运费23500元交付给C运输公司。因此A企业多支付了运费14500元。A企业的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是B货站?是张某?还是C运输公司?
 
案件分析:
沛县律师事务所段文超律师详细了解了本案的经过后,为当事人分析如下:
首先,B货站在本案中只是起到中介的作用,A企业并未和B货站签订运输合同,张某也并非B货站的员工。只是A企业和张某个人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因此B货站不应当是本案的被告。
其次,C运输公司从张某手中将货物运输至内蒙古海拉尔,并行使留置权,A企业若不将运费缴纳给C公司,C公司有权扣留货物或者将货物变价处理。因此C运输公司也不应当是本案的被告。
从以上分析可知,张某与A企业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中途未经A企业同意,也未通知A企业,就将货物转给C运输公司承运,构成违约,造成A企业损失14500元,该损失应当由张某个人承担。至于张某是否有损失,张某可以找B货站或者C运输公司承担责任,与A企业无关。
段文超律师接受本案原告A企业的委托后,为当事人准备起诉材料并着手收集证据,并收集到原告A企业的工作人员和张某的谈话录音,里面谈到张某明知该货物目的地是运往内蒙古海拉尔,为本案赢得胜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法庭审理:
原告A企业起诉张某后,张某答辩意见是:第一,该货物目的地并非内蒙古海拉尔,而是北京。第二,B货站安排张某将货物卸在北京,其他事就不让张某管了,张某只听B货站的安排,应当由B货站承担赔偿责任,和张某无关。
法庭总结的争议焦点为:1、该货物的目的地是北京还是内蒙古海拉尔?  2、原告要求被告张某赔偿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法庭总结的争议焦点,双方提供证据予以质证,并展开激烈的法庭辩论。因货物运输合同中没有明确书面约定目的地,只是在附件发货清单中列明目的地是内蒙古海拉尔,但是发货清单中张某并未签字确认,原告的代理人段文超律师提供的通话录音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能够证实张某明知该货物目的地是海拉尔。
 
庭审结果:
最终,法院认定张某未按照约定将货物运至合同目的地,应当承担A企业的损失,对A企业起诉要求张某赔偿运费损失145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并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A企业损失14500元,本案以段文超律师代理的原告方胜诉告终。
 
办案结语:
本案是一起具有典型性的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假如A企业在张某装货的时候没有和张某签订书面的运输合同,那么A企业在本案中就会相当被动,几乎没有可能赢得了官司。另外,假如本案中没有A企业工作人员和张某的通话录音,运输目的地就没法证实,想打赢官司也是很困难的事情。因此,知法、懂法、用法,对一个企业来说是多么重要的一件事情,企业聘请律师、法律顾问,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帮助企业创造价值,节省资源。同样,作为本案的被告张某,因其不懂法,轻易听信B货站的指使,导致违约行为的发生,其自身赔偿了A企业后,可能也有一定的损失,张某的损失可以要求B货站来承担。在一个案件中,律师的责任就是首先明确各当事人直接的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才能正确分析案情,作出有利于当事人的代理意见,赢得案件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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