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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逆行撞奔驰后:我家境一般,你全责吧!人情能越过法律吗?

发布日期:2018-10-25    作者:杜红涛律师
本案中电动车主和奔驰车主也并没有贴上某种社会身份的标签。在法律面前,他们都是平等的法律适用主体。以至于本案能站在法律的天平上,去看待案情的是非曲直还原法律应有的功能和作用。
前几天,发生在浙江义乌的一辆电动车撞上了奔驰车。电动车主骆某骑车的违法行为,造成了奔驰车主的直接经济损失4万元。电动驾驶人骆某告知执法民警,自己有事,原本想要拐到非机动车道上,但当时有辆三轮车停着,情急之下骑上了机动车道。在得知4万元的经济损失过高时,骆某询问民警能否把责任判定给奔驰车主,因为自己家境一般,这样就会少赔偿一些。当法律面对人情(怜悯之情)和法理二者间的冲突时,如何做到二者兼顾与调适是一个双难的选择。在长期的传统文化中,天理、国法、人情三位一体共同构成了我们这个国度的法文化传统。以至于在法律之外有法外开恩,大赦和特赦就是刑罚执行过程的法外开恩。毕竟在儒学盛行的传统社会中,孟子所言: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人之有是四端也,犹其有四体也。然而现代法治社会中,更多强调的是依法治国、以事实为依据和法律为准绳。本案民警最终还是站在法律的角度去执法办案判定电动车主骆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本案的分析方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是传统社会和法治转型社会思维观念的一些冲突,以至于面对社会的一些纠纷矛盾往往是非不分,牺牲法律的公理性和权威性,用内心的怜悯之情去义气执法、义气司法、义气守法。当民警的执法断案获得了社会大众普遍的认可时,说明司法法治水平的发展和进步。本案的焦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本案的性质来看,这是一起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所引发的民事侵权责任事故。
介于本案的案情简单结果较为轻微,仅仅造成奔驰车右前大灯损害,电动车外壳破坏,电动车驾驶员骆某受伤,由于是骆某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所以骆某对于自身的受伤应该是“罪责自负”,自己承担法律后果,在这一点上应该是毋庸置疑的事情。《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款是对过错责任的规定。所谓过错责任,是指造成损害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要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该款继承了《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重申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归责原则。
 在过错责任原则中,过错是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核心要件,也是人民法院审理侵权案件的主要考虑因素。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过错是行为人行为时的一种应受谴责的心理状态。正是由于这种应受谴责的心理状态,法律要对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作否定性评价,让其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电动车驾驶员骆某,因为自身违法行为由非机动车道驾驶入非机动车道构成违法行为,从而造成侵权责任事故的发生。
 
二、从民事侵权行为责任发生的四要件看这起电动车和奔驰的交通事故,回看电动车驾驶员骆某的请求是否合理合法。
当民警认定电动车主骆某驾驶从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从而造成了奔驰车主的损失。骆某电动车对奔驰的撞击构成民事侵害行为;造成了奔驰车大灯损害的事实;电动车主骆某的侵权行为和奔驰车主的损害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电动车主骆某在客观上是存在过失的。因此,电动车驾驶员骆某的行为构成民法上的侵权行为,理应承担侵权损害的赔偿责任。电动车驾驶员骆某提出的当时有辆三轮车停着,是否构成对本案认定的排除妨碍呢?或者是否能减轻损害(过错相抵)赔偿的认定事项呢?或者是认定为紧急避险?因为三轮车的停放造成骆某通行障碍,并不是奔驰车主的原因造成的,所以无法形成抗辩事由。
当然,如果确实电动车驾驶员骆某造成奔驰损害是紧急避险造成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三、从法律的认定上回归到现实生活中的价值观判断,让我们更加清醒以法律为罚责的零界点去评判是非,推动社会普通民众的法治价值观,促进依法治国的法律条文从书本走向现实生活中。
在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的贫富差距日益扩大,判断是非罪责的价值观容易一边倒。法律和民众舍我取谁往往成为执法者面对的困境和窘迫,当民众在舆论中失去理智时自然而然成为阻碍执法/司法的有效运行。当然,本案中电动车主和奔驰车主也并没有贴上某种社会身份的标签。在法律面前,他们都是平等的法律适用主体。以至于本案能站在法律的天平上,去看待案情的是非曲直还原法律应有的功能和作用。用大众的朴素价值观去适用法律,去认识法律从而形成内心确信尊重法律信仰法律,想必法治也会不期而来。
 
四、正确认识处理人情和法律的关系,是本案得以尊重法律,维护执法公平的关键因素。
本案民警并没有因为电动车主骆某的诉求家境一般,而在法律过失责任的认定方向将法律责任分割给奔驰车主。一名合格的执法者在执法的环节中应该是不枉法不动用私心和私情,正是因为对法律的正确运用和实施才会让法律拥有更多的威严感色彩。合法的利益不受侵害,维护正当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做到人人自觉学法、守法、懂法、用法。让法律焕发出应有的生命力,法律保护合法的权益不受侵害,但是并不干预民事赔偿领域受害者自动放弃权益。所以,电动车主驾驶员骆某不应该向民警动用执法权去将责任划分一部分给奔驰,而是主动向奔驰车主赔礼道歉获得谅解减轻赔偿。
电动车主遇上奔驰,法律有时并不会偏向弱者(经济一般),但是这并不表明法律的不公。法律是建立在所有人的良善和人性朴素的基础之上,从内心曲直去评判案件的缘由,从而分析认定责任事故的承担,但愿我们每个人都能成为法治的信仰者,从内心深处去守护法律。
(此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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