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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没有被告人口供,可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吗?

发布日期:2018-10-25    作者:程智华律师
近日,有网友咨询,在被公安机关讯问时,如果拒不交待案件事实,会不会案件就不会进行下去,最终也无法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首先普及一下《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刑诉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一条讲的是,如果仅有口供,但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但如果没有被告人的口供,但其他证据确实、充分,能够形成统一的证据链条,可以排除其他合理怀疑,那么是可以对被告人定罪的。    所以说没有被告人口供,是可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一般而言,司法实践中,在把握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时,法官会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不能仅凭言词证据尤其是不能仅凭同案被告人供述认定犯罪事实。    由于作证主体的利害相关性和证言来源的特点决定,同案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往往具有易变性、主观性等缺点。如果仅凭同案被告人供述定案,那么整个案悠扬事实认定的基础就不扎实,容易因同案被告人供述的改变而改变。尤其是对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更不能仅凭同案被告人供述予以定案,必须有其他证据如物证、书证来直接保障和补强同案被告人供述的证明力,以保证证明结论的排他性。    二是严格排除非法言词证据,尤其要严格排除同案被告人的非法言词证据,确保同案被告人供述不是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的情况下所作。同时,必须排除同案被告人之间串供的可能性。    三是各类证据之间的矛盾必须得到排除,形成一个互相补充、互相印证、完整、缜密的证据链条,能够得出唯一的证明结论。    口供作为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其“证据之王”的地位虽然被一再削弱,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被广泛认可。那么,在没有口供或者只有口供的情况下,如何认定案件事实,就要求法官摆脱对口供的高度依赖性,不轻信口供,更多地分析其他证据。如果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仍然可以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因此,没有口供,但其他证据确实、充分,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排除合理怀疑,也是可以对被告定罪并判处刑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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