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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许可程序

发布日期:2018-10-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行政许可程序是规范行政许可行为,防止滥用权力、保证正确行使权力的重要环节,需要作出具体规定。 按照效能与便民的原则,《行政许可法》总结成功实践经验,借鉴国外通行做法,从行政机关和老百姓两个方面对实施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作了规定:(1)省级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将几个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第三十四条)。(2)一个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涉及机关内部几道环节的,应当“一个窗口”对外(第三十五条)。(3)依法需要几个部门几道许可的,可以由一个部门牵头征求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实行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尽量减少“多头审批”(第三十六条)。(4)行政机关应当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在办公场所公示,以防止“暗箱操作”(第三十八条)。(5)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行政机关应当听取意见;不予行政许可的,要说明理由(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为了方便老百姓,草案总结实践经验,规定: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等书面方式提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不必都亲自到行政机关去办(第三十九条);行政许可决定尽量做到当场受理、当场决定,不能当场决定的,要出具受理凭证,并且原则上应当在30日内作出决定(第四十九条)。 《行政许可法》还针对各类行政许可的特点规定了不同的特别程序,主要是:(1)普通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实体内容要进行审查,有的还需要实地核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行政许可(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2)特许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决定是否予以特许(第五十八条)。(3)认可事项,行政机关一般应当通过考试、考核方式决定是否予以认可(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4)核准事项,行政机关一般要实地检测、验收(第六十七条)。(5)登记事项,行政机关一般对申请登记材料只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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