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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判文书制作易错50处

发布日期:2018-10-26    作者:姚雷律师
主要依据是《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学习了最高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起草人肖锋法官课程后加上些许个人实践,杂煮一锅,供各位同行参考,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一、标题和案号:
(一)文书标题法院名称“xx省xx人民法院”,需完整表述(一般应与法院公章一致,那些名字特别长章都刻不下去的除外),涉及外国人的,应添加“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文书名称,如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等(不开玩笑,这个地方容易错,复制粘贴惹的祸)。
(三)案号(与立案登记表和审判管理系统核对)。
二、诉讼参加人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诉讼地位。(核对立案登记表和系统)
1.二审:上诉人、被上诉人、一审原、被告、第三人等。一审:原告、被告、第三人等。
2.有多个原告、被告、第三人的,按照起诉状列明的顺序写,起诉状中未列明的当事人,按照参加诉讼的顺序写(敲黑板,这常常被忽略)。
3.二审案件写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等(不能写一审原告、一审被告、一审第三人)。
其他什么第三人撤销之诉、特别程序案件自己翻《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去,下同。
4.仅在交代案件由来这部分出现一次当事人地位,如被告张三。此后,直接写张三。这样文书更加精简清晰(也免得二审法官复制粘贴文书时还要一个个的改诉讼地位)。也建议当事人、代理人写诉状、答辩状等文书时直接写当事人名字。不要写被答辩人、上诉人等等,麻烦!
(二)当事人基本信息。
1.对照案卷中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逐一核对当事人基本身份信息。
2.自然人:依次写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对照身份证)、民族、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户籍所在地为准、离开户籍地有经常居住地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实际送达地址可以以送达地址确认书为准,但文书上应按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上地址来写)、公民身份号码(注意位数,最高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提倡不写公民身份号码,容易泄露公民信息且增加校对难度,但各地实践中因立案、执行部门的要求很多法院加上了这项)。
3.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需另起一行写明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并在姓名后用括号注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
4.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名称应写全称。(逐字对照其注册登记文件记载的内容)。
5.企业住所写法“住所xxxx”(实践中很多写为“住所地:xxxx”,错误,一个句子里面不能出现两个冒号),公民写为“住xxxx”。
6.核对法定代表人信息(核对注册登记文件)。当事人是其他组织的(分公司、社团、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写成负责人,而非法定代表人。
7.当事人诉讼地位后用冒号,当事人姓名、名称之后,用逗号。
8.委托诉讼代理人(核对其身份证明、委托手续,不要弄错代理人、律所、代理权限等),不能写为“诉讼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是”诉讼代理人“,没有委托代理人一说,同时为了在案件中有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等时,避免出现法定代理人就不代理诉讼的体系误解。
法援应写明法援情况。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写明姓名、性别、住所,并在住所之后注明具体由何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
9.当事人职业或者工作单位不明确的,可以不表述(如果要写,一定要核实,现实出现了双方当事人串通,获取法院裁判文书作为证据证明其职业和工作单位的案例,也不能写“自由职业”这类统计口径里不存在的职业)。
10.当事人有曾用名,且该曾用名与本案有关联的(注意,这是重点,与本案无关联的曾用名不要写),裁判文书在当事人现用名之后用括号注明曾用名。
11.当事人委托本单位人员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写明姓名、性别(这一点容易忽略,以为是和律师一样不写性别)及其工作人员身份。其身份信息可表述为”该单位工作人员“。
三、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
(一)案件由来一一核对当事人名称、简称(简称要足够精简清爽,比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年路支行,简称“农行”)、排序。
(二)审理经过部分写明立案日期及庭审情况。“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后”。(核对立案登记表立案日期)。核对不服一审判决的案件办理法院名称、案号。
(三)开庭审理的应写明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情况。(核对开庭笔录,检查当事人到庭情况是否与文书一致)。
(四)结案案由与立案案由是否一致。
四、事实
(一)二审案件先写明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等诉辩意见。然后在概述一审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裁判理由、裁判结果。(核对上诉状、一审起诉状、一审判决书)
(二)诉辩意见应全案考虑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辩意见和提供的证据综合表述(核对开庭笔录、证据、代理词、答辩状等,不要全文照抄)。
(三)注意经本院认定的事实是否有相应证据印证(尤其是时间、金额、数量)。
五、裁判说理和依据
(一)检查引用法条是否正确。
(二)检查引用法条顺序。顺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先基本法律,后其他法律。同时引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
(三)法条数字写中文一二三,不写阿拉伯数字。注意“第”,不能写x条x款。
(四)引用法条用“依照”,不能用“依据”、“根据”。民诉法里没有“依据”、“根据”的表述。
(五)理由部分需要援引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时,应当准确、完整地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项序号和条文内容,不得只引用法律条款序号,在裁判文书后附相关条文(此处划重点,实践中很多附条文在后面的做法应予纠正,法条直接完整写在说理部分)。
(六)在说理最后,可以另起一段,以“综上所述”(不能简写为“综上”,病句)引出,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评述。
(七)缺席判决的要记得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加上。
六、裁判主文
(一)裁判主文中当事人名称应当使用全称(与前部罗列当事人核对一遍名称)。
(二)诉讼地位不要写在主文里(再说一遍,诉讼地位只出现在案件由来一次)。
(三)逐字核对有无歧义、数字是否正确、位数是否正确。
(四)查看判决主文内容与当事人诉请是否一致,如支持了部分诉请,查看最后是否写明“驳回其余诉讼请求”。如是二审部分改判案件,不能维持一审“驳回其余诉讼请求”的判项,因二审的“其余”诉讼请求对比一审已经发生变化。
(五)诉讼费用写明确多少钱,谁负担(注意是负担,不写承担)。有保全费用的也要写明保全费谁负担。公告的要写明公告费谁负担。裁定驳回的要注意案件生效后退全部诉讼费。
(六)个人不建议写人民币在金额前,涉外或者案件中有除人民币以外币种出现的才写,最怕每个金额前都加“人民币”三字的,生怕当事人误认为是美元?
(七)诉讼费用问题是法院依职权处理的部分,不属于诉讼争议的事项(但凡法院依职权确定的问题,不应该作为争议焦点),不列入裁判主文,在判决主文后另起一段写明。因此,当事人在诉状中其实也不该将诉讼费用负担作为诉讼请求,你写不写法院都会依职权对诉讼费用负担作出处理。调解书中应参照执行,所以在调解协议中最好也不要把诉讼费负担写到当事人调解项目中去。
(八)一审判决中具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在判项之后另起一行写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小伙伴们快把这段话背下来,法考文书题、员额考试考文书写作题时抄上去,考官会给你加三分)二审判决具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属于二审改判的,无论一审判决是否写入了上述告知内容,均应在所有判项之后另起一行写明上述告知内容。二审维持原判的判决,如果一审判决已经写明上述内容,可不再重复告知(看到这里估计很多同仁要中枪555555........)。
七、落款
(一)署名。核对开庭笔录、传票,以最后一次庭审笔录上的组成人员为准。
(二)日期。裁判文书落款日期为作出裁判的日期,即裁判文书的签发日期(核对签批单日期,年份最易写错)。
(三)核对戳。检查有无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字样的印戳。
八、印刷标准
(一)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
(二)双面印刷,单页页码居右,双页页码居左。
(三)标题位于版心下空两行,居中。
(四)案后之后空二个汉字空格至末端。
(五)标题用小标宋简体二号字,案号、主文用三号仿宋。
(六)审判长、审判员每个字之间空二个汉字空格。审判长、审判员与姓名之间空三个汉字空格,姓名之后空二个汉字空格至末端。
(七)院印加盖在日期居中位置,院印上不压审判员,下不压书记员,下弧骑年压月在成文时间上。印章国徽底边缘及上下弧以不覆盖文字为限。
九、其他
最后,在文书校对系统滤一遍。
OCR文字识别提取一定要校对,比如形近字“日”和“曰”,“叉”和“又“,标点符号、字母、数字等识别错误率是很高的。
 
(此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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