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如何理解最高法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最新解释?

发布日期:2018-10-29    作者:程智华律师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17日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并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规定: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律师观点
从新发布的解释上可以总结出,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首先要查看夫妻双方是否都有签字,双方都有签字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然后,一方没签字的,看所负债务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该债务用于日常生活所需的,是夫妻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债款是夫妻双方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能证明的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能证明的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此次颁布的解释中,关于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发生了变化。
在未颁布此解释之前,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如果没有法定的例外情况,则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此时,如果债务人的配偶一方需要认定该债务为债务人的个人债务,那么债务人的配偶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债务人的配偶一方既需要证明该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又要证明夫妻双方没有达成举债合议。这在实务中一般难以做到,导致债务人的配偶一方陷入不测的法律风险中。
在此解释颁布后,如果债务人的配偶一方认定该债务并未用于夫妻生活经营,或该债务超出夫妻生活经营需要的,举证责任则由债权人承担。这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债务人配偶一方。以后如果需要借钱给夫妻,最好有夫妻共同签名的借款合同,否则对于超出夫妻生活经营需要的、且无法证明是用于共同生活经营的债务,债务人的配偶一方不需承担连带的还款责任。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李德力律师
福建莆田
惠友波律师
安徽合肥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赵明律师
山东济南
汪东先律师
上海徐汇区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