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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兴黄村一租户洗澡时触电身亡,中介和房东均称跟我无关

发布日期:2018-10-31    作者:吴丁亚律师
租客李燕在出租房内用电热水器洗澡时,不幸遭电击身亡。李燕的父母将房东、中介公司、电热水器生产厂家等起诉到大兴法院。索赔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损失211万多元。日前,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房东赔偿死者家属90余万元,中介公司赔偿25万余元。
李燕的父母称,2016年4月,女儿李燕和房东王敏及房屋中介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了位于大兴黄村某小区的一间房屋,租金每月1200元,同住的还有其他租户。
同年7月15日,李燕使用电热水器洗澡,因电热水器漏电而触电不幸身亡。后鉴定结论书显示李燕符合电击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
事发后,李燕父母认为,房东王敏及中介公司作为房屋的出租方、经纪方对出租房内投入使用的设施负有安全保障和日常管理维护的义务,对电热水器伤人的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电热水器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对于产品因缺陷致人损害的,生产厂家应负有赔偿责任。于是,李燕父母将上述三被告诉至大兴法院。
吴丁亚律师提示,对于起诉,房东王敏称,她不知道租客李燕是谁,她是和中介公司签订的合同,租金也由中介公司支付,并且在房屋交付给中介公司的时候,她特别提示中介公司,电热水器必须要提前加热才能使用。租赁合同提醒需在使用热水器的时候提前加热,使用时需要断电,李燕也在合同上签了名字。在案发时,热水器的插销是连接的,所以李燕的死亡是因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
中介公司称,按照原告所陈述的理由,应该是电热水器厂家承担产品质量缺陷而导致的侵权责任,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李燕因使用电热水器造成损害的责任中介公司不应承担。
电热水器公司则辩称,电热水器使用年限是8年,公司在近15年没有生产过与涉案的电热水器相类似的机器,公司既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也不应该按份承担责任。
吴丁亚律师提示,大兴法院作出判决,房东作为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及本案涉案电热水器的提供者,应对屋内的家具、家电、热水器等均负有保障正常、安全使用的义务,法院酌定房东承担70%的责任,赔偿李燕父母合理损失90余万元;中介公司应承担其出租房屋保证使用安全的义务,承担20%的责任,赔偿李燕父母合理损失25万余元;对于电热水器生产厂家,各方当事人并未提交本案涉案电热水器系桑普电器公司生产出售的相关证据,因此要求其担责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李燕本人作为正常理智的人,没有尽谨慎注意义务,其本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酌情确定其承担10%的责任。
一审宣判后,房东和中介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中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吴丁亚律师提示,现在到了冬季寒冷的时节,也是使用电热水器的高峰。巨安科技提醒大家,使用电热水器洗澡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家庭的室内布线应接地可靠,且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Ω。家用插座,不管单相电源还是三相电源,其接地必须与电源的地线链接,插座的接地极不允许空着。
二、在使用电热水器时,不得通过插座上的开关关断电源,因为关断插座电源后漏电保护插头不能工作,一旦发生地线带电等故障时无法提供保护。
三、定期检查(一星期左右)按一下漏电保护插头的“测试”按键,确认漏电保护插头是否正常工作。
四、保养清洁电热水器外部时,应先切断电源,不要用水喷淋,要软布擦拭。
五、假如电源线损坏,为避免危险,必须使用有厂家提供的专用电源线,并由维修部或类似部门的专业人员更换。
六、电热水器的使用寿命一般不会超过6年,如超过年限还继续使用,就会存在安全隐患,就要及时更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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