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刑法学 >> 查看资料

透支信用卡,怎样才算是“恶意”?

发布日期:2018-11-01    作者:110网律师
          律师解读: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恶意透支犯罪在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亦是将恶意透支犯罪与一般的透支纠纷区分开来的重要标准。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以下行为即可认定持卡人的非法占有之目的: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犯罪主观方面的判断还应结合以下主客观因素加以综合考量:(一)持卡人在申领信用卡时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二)持卡后信用卡的使用情况是否正常。以下用卡行为均属不正常用卡行为:一是套现行为;二是奢侈挥霍的消费行为。(三)持卡人在每一还款周期中是否有还款行为。(四)持卡人在银行催收后是否有还款意愿。一是持卡人具有套现等非正常用卡行为,此时应以其有无实际还款行为来判定其是否有还款意愿;二是持卡人虽正常用卡,但在银行催收过程中敷衍、逃避的,可以判定其无还款意愿;三是持卡人正常用卡且向发卡银行说明未能到期还款的原因,并有积极筹措归还之行为,可以判定其具有还款意愿。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郑兰运律师
广东佛山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王骏凯律师
江苏无锡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