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吵架,女性自杀,男友无罪被判赔16万,为什么?
发布日期:2018-11-01 作者:邓普云律师
恋人吵架女友赌气跳河身亡
8年后男友被判赔偿16万
据成都商报4月8日报道,近日一起八年前恋人吵架女方自杀的案件在游仙法院进行了宣判。王某与李燕是男女朋友关系,二人因生活琐事于2010年8月26日当晚发生争执,后李燕在无法控制自身激动情绪之下跳河自杀。法医鉴定认定李燕系生前入水窒息死亡,警方的初查结论为李燕系自杀,非他杀,因而没有进行刑事立案。随后的几年间,警方组织李燕的父母和王军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王军口头表示愿意给一些经济补偿并在先后支付8000元现金后离家到外地打工不再支付。2016年5月警方建议李燕父母就民事赔偿部分事宜向法院起诉,近日法院做出了判决:法院认为李燕系自杀身亡,王军在刑事上未构成犯罪而无需承担责任,但并未免除其在民事上的赔偿责任;因王军对李燕的死亡存在过错,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王军已构成侵权,判决王军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共计16万多元
此前也有过类似的判例,比如情侣二人吵架,女方一气之下跳楼自杀,男方被检察机关起诉不过最终没有被认定为犯罪,但是在之后的民事诉讼中,法院判决男方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与这起案件的判决较为相似。
下面是北京晚报曾报道过的一起案件:郝某与崔某是一对情侣并共同居住,平日里时常吵架,女方崔某常以跳楼威胁男友郝某。但没想到一次跟男友酒后的争吵后,崔某竟真的从13层的住处跳楼身亡。当时是凌晨时分与朋友聚餐喝酒回家后的郝某与女友发生争吵,女友突然冒出一句“我不想活了”,郝某觉得女友平时老动不动就拿跳楼威胁他特别可恨,加上喝了酒,就说了她一句“你老拿死吓唬谁呢”,结果这次女友崔某真的坠楼身亡了。 “我错了,我不想死”,这是崔某临死前说出的最后一句话。
悲剧发生后,警方介入调查,鉴定结果表明死因符合高坠致创伤性休克死亡。公安机关以郝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刑法》第二百三十三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这起案件经过审查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郝某不起诉。
此后开始民事诉讼, 女方家属因认为两人的吵架是崔某死亡的直接诱因,将郝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经两级法院审理,法院判决郝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法院的判决理由是,两人为情侣关系且共同居住,郝某对崔某的跳楼行为有劝阻义务。崔某作为成年人,因情感纠纷选择结束生命,应承担主要责任。而郝某在吵架时应当意识到崔某有主动结束生命的可能,但其却对崔某实施了言语刺激,故郝某对崔某的死亡有一定过错,故法院判决郝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崔某家属各项损失6万余元。
对于此类案件,有人疑问为何女友因吵架自杀男友却不用承担刑事责任?这涉及到刑法学中的因果关系理论,对于导致他人自杀是否承担刑责的问题,有一种更极端的情形,曾经的刑法司考真题选项中的例子:甲强奸乙后,威胁不得报警,否则杀害乙。乙报警后担心被甲杀害,便自杀身亡。如无甲的威胁乙就不会自杀,故甲的威胁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答案为该选项错误。理由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实质上是认定行为人对于结果是否有支配力,是否应当为结果承担责任。乙的死亡结果是乙的自杀行为直接所致,甲仅以杀害相威胁要求乙不得报警,但未直接以暴力或胁迫手段迫使乙自杀,因此,甲的威胁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在情侣吵架一方突然自杀的案件中,有些也适用这个原理。
那么,同一起案件既然男友不承担刑事责任,为何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又判决其承担10%的赔偿责任?这涉及到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认定的区别。在此类因为恋人吵架导致一方冲动自杀的事件中,由于死者属于自杀另一方在不存在帮助其自杀等行为的前提下一般不构成犯罪,但是由于双方属于男女朋友关系并且共同居住,一方对于另一方因为吵架引起的自杀行为存在诱导因素和相应的劝阻义务,如果没有履行劝阻义务则存在过错,需要对恋人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在开头这起案件中,男女双方在事前发生了抓扯、争执,女方李燕在无法控制自己情绪时,选择了跳河自杀,因为原本有义务劝阻的男友王军,在明知李燕饮酒、有心自杀的情况下,不但没有阻止,还说出“不想活了也不关我的事”这样的话,甚至和女友进一步发生争执,因此,法院认定对于女友李燕最终自杀身亡的结果,王军存在着一定的过错,构成侵权,但是考虑到王军在女友李燕跳河后有施救行为,可以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最终判决男方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共计16万余元。
来源:每天学点法律知识,案件素材综合成都晚报、北京晚报、法考资料馆,北京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0106)民初2191,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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