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电动车”,致残又获刑
发布日期:2018-11-01 作者:110网律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4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饮酒驾驶“电动车”在320国道辅道由西向东行驶,与同向行驶的大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张某特重型颅脑损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检测,被告人张某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86.76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交管部门认定,该起事故被告人张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案发时所驾驶的“电动车”实际重量为74kg、电机功率及电压为500/48V、实际行驶速度约为26-37km/h不符合电动车通用技术条件要求,属于机动车范畴。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市面上大量“电动车”、“老年代步车”等因价格便宜,便捷实用,被很多家庭当做日常代步工具使用。该类车辆虽名为“电动车”,但实际技术参数已经属于机动车范畴,目前我国在相关立法和监管方面均不完善,也存在很多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同样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希望广大司机能够引以为戒,远离酒后驾驶,即使是酒后驾驶“电动车”也会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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