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8-11-01 作者:马家强律师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家强,山东兴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上诉人为被上诉人维修数控车床设备,因没有达到维修标准,上诉人于2017年10月31日给被上诉人出具书面承诺,事实清楚。上诉人并没有按照其承诺履行继续维修义务,原审判决依照上诉人的上述承诺判令上诉人返还给被上诉人维修费7000元并赔偿损失1万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称2017年10月31日的书面承诺是在其受到胁迫的情况下所出具,缺乏充分有效证据证实,且与其一审庭审时的陈述相矛盾,因此本院对其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公正,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兴文
审判员 朱惠东
审判员 朱 峰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张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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