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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不要代替他人考试!这就是后果!!!

发布日期:2018-11-02    作者:110网律师
【判决结果】
近日,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代替考试案件,以被告人刘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王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情概述】

经查明,被告人王某报名参加了广东省2018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取得了准考资格,考试时间、课程、考点、考场分别为2018414日上午900-1130在某中学第65考场某座考城市规划原理;2018414日下午1430-1700在某中学第19考场某座考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2018415日下午1430-1700在某中学第64考场某座考建设监理导论。后被告人王某因自身原因无法参加考试,找到同事被告人刘某,商量好由被告人王某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准考证及支付车费、住宿费用给被告人刘某,由被告人刘某代替被告人王某参加考试。后被告人刘某于2018414日、15日代替被告人王某参加了上述三场考试,被告人刘某2018415日下午在某中学第64考场代替被告人王某参加第三场考试的过程中,被监考老师当场发现并报警,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刘某带至公安机关进行调查,被告人刘某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8418日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被告人王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警告启示】
通过这个案件,告诉我们代替考试不仅仅是一个小小的道德问题,现在已经上升到法律层次,我们在日常考试过程中要严律于己,诚实守信,考试如此严格就是为了保证良好的考试秩序,找他人代替考试严重损害了其他考生的切身利益,继而也影响了这个考试的权威性和纯洁性。尤其是参加这种大型的考试,切不可存在侥幸心理从而在自己的人生中留下“坐过牢”的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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