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产导致子宫穿孔、小肠横断、脓毒症休克,李闯律师助患者获得13万元赔偿
发布日期:2018-11-02 作者:李闯律师
【基本案情】
(一)蔡某怀孕6个月,到某医院接受引产手术。
原告蔡某自述,2014年3月,其已怀孕6个月,因为夫妻发生矛盾,不打算要孩子了,恰巧此时收到了某医院聘请的业务员发的传单,宣传介绍该医院可以帮忙做引产手术。于是蔡某化名为张某到被告医院做了引产手术。
(二)手术后出现子宫穿孔,小肠横断,脓毒症休克等症状
蔡某在被告处分三次做引产手术,2014年3月20日最后一次在被告处行清宫手术后出现腹痛,医生想送到另一家民营医院,被蔡某家属制止,然后送往解放军161医院,161医院经检查后拒收,才被紧急送到同济医院抢救手术后进重症病房休克。同济医院诊断为清宫术后,子宫穿孔,小肠横断,脓毒症休克等症状
(三)可能导致以后不能生育,蔡某的婚姻关系矛盾加剧,精神濒临崩溃
由于被告过错直接导致原告可能无法继续生育,婚姻破裂,精神极度崩溃,无法继续生活。原告在同济医院的抢救费用、住院费用等均由被告已垫付。
【接手该案】
带着同情接手该案后,与当事人蔡某一起去医院谈了两次,均无果而终。鉴于这种情况,我们建议当事人就损伤后果做个法医鉴定,以便谈判或将来诉讼时都有切实的依据。不久鉴定结果出炉,然而依然协商未果,只能起诉至法院。
【李闯律师庭审观点】
本案焦点问题有以下三点:
一、被告某医院对原告蔡某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被告某医院拒绝提供蔡某的病历资料,导致相关鉴定不能进行,且未作出合理解释,因此应该推定被告某医院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
二、原告蔡某的损害后果与被告某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具体损失有哪些?
被告某医院的诊疗行为既然有过错,原告蔡某的损害后果当然与其诊疗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具体损失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等,共计13万元。
三、被告某医院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被告应当就此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经过公开审理,法院判决被告武汉某医院向原告蔡某支付各项赔偿共计近13万元。当事人非常满意。
【典型意义】
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医疗伤害,鉴于自身对医疗及法律知识的匮乏,往往一筹莫展,此时专业人做专业事的重要性凸显,与其盲目四处碰壁徒劳无功,不如赶紧向资深专业医疗律师咨询求助,最大限度最快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注明:
本文系李闯律师根据自身真实办案经历撰写,欢迎朋友们转载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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