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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产导致子宫穿孔、小肠横断、脓毒症休克,李闯律师助患者获得13万元赔偿

发布日期:2018-11-02    作者:李闯律师
今日有一个引产受到伤害的女士向我咨询医疗事故该怎么处理,令我想起了四年前办理的一件也是因为引产而导致的案件。
【基本案情】
(一)蔡某怀孕6个月,到某医院接受引产手术。
原告蔡某自述,2014年3月其已怀孕6个月,因为夫妻发生矛盾,不打算要孩子了,恰巧此时收到了某医院聘请的业务员发的传单,宣传介绍该医院可以帮忙做引产手术。于是蔡某化名为张某到被告医院做了引产手术。
(二)手术后出现子宫穿孔,小肠横断,脓毒症休克等症状
蔡某在被告处分三次做引产手术,2014年3月20日最后一次在被告处行清宫手术后出现腹痛,医生想送到另一家民营医院,被蔡某家属制止,然后送往解放军161医院,161医院经检查后拒收,才被紧急送到同济医院抢救手术后进重症病房休克。同济医院诊断为清宫术后,子宫穿孔,小肠横断,脓毒症休克等症状
(三)可能导致以后不能生育,蔡某的婚姻关系矛盾加剧,精神濒临崩溃
由于被告过错直接导致原告可能无法继续生育,婚姻破裂,精神极度崩溃,无法继续生活。原告在同济医院的抢救费用、住院费用等均由被告已垫付。
【接手该案】
带着同情接手该案后,与当事人蔡某一起去医院谈了两次,均无果而终。鉴于这种情况,我们建议当事人就损伤后果做个法医鉴定,以便谈判或将来诉讼时都有切实的依据。不久鉴定结果出炉,然而依然协商未果,只能起诉至法院。
【李闯律师庭审观点】
本案焦点问题有以下
  一、被告医院对原告蔡某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被告医院拒绝提供蔡某的病历资料,导致相关鉴定不能进行,且未作出合理解释,因此应该推定被告医院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
二、原告蔡某的损害后果与被告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具体损失有哪些?
被告某医院的诊疗行为既然有过错,原告蔡某的损害后果当然与其诊疗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具体损失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等,共计13万元
三、被告某医院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被告应当就此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经过公开审理,法院判决被告武汉医院向原告蔡某支付各项赔偿共计13万元当事人非常满意。
【典型意义】
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医疗伤害,鉴于自身对医疗及法律知识的匮乏,往往一筹莫展,此时专业人做专业事的重要性凸显,与其盲目四处碰壁徒劳无功,不如赶紧向资深专业医疗律师咨询求助,最大限度最快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注明
本文系李闯律师根据自身真实办案经历撰写,欢迎朋友们转载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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