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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万州公交坠江,你还不出手?

发布日期:2018-11-03    作者:110网律师



2018年10月28日,重庆市万州区一辆公交车与一辆小轿车在万州区长江二桥相撞后,公交车坠入长江中。 截至2018年11月1日15时,共找到13名遇难者遗体,身份已全部确认,仍有2人失踪。
2018年11月2日上午,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原因公布,系乘客与司机激烈争执互殴导致。
李兆棚律师解读:其他乘客主动制止,不违法。
事发后,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并引起了人们的反思。有不少人提出,以后乘客遭遇这种情况时,要主动、及时制止,但又担心对他人进行制止,很可能会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遭到索赔,甚至遭到拘留、判刑。
乘客刘某和司机冉某的互殴行为,已经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此时,为了自身和其他乘客的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乘客刘某和冉某的不法侵害,可以即刻实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刘某和冉某的造成的损害,属于正当防卫(又称自我防卫,简称自卫)不负刑事责任。
其他乘客,为了你自身的权利不受侵害,不能犹豫,即刻上前将其控制、拖离驾驶位置或者直接将其击倒,这是不违法的。
都在一辆车里,侵害司机,就在侵害你,乘客正在通过对司机实施暴力的方式,对你实施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是与你无关,而是与你有生死存亡的关系,你还不出手,更待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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