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房地产 >> 查看资料

二手房合理避税的根本属性是合法性

发布日期:2018-11-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不管何种形式的逃税行为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实,都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合理避税的根本属性是合法性,纳税人决不能做法律禁止的事,但可以做法律没有禁止的事。我国的房产税收政策中有针对不同纳税人的优惠政策,笔者认为,纳税人如果懂得利用这些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也是可以合理避税,实现利益最大化的:   1、对普通住宅的优惠   《通知》规定,个人将购买两年以上(含2年)符合普通住宅标准的房屋对外销售,可免征营业税。北京市普通住房的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点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在1点2倍以下。另外,北京市《关于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以下称《补充通知》)规定,首次上市交易的已购公房、危改回迁房、合作社集资建设住房、安居房、康居房、绿化隔离地区农民安置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均视同普通住房。也就是说,这几类特殊住房两年后首次上市交易,不论容积率、面积、成交价均免征营业税。   2、对购房时间的优惠。   《通知》明确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补充通知》再次规定,纳税人销售已购住房的购房时间,可按契税完税凭证、契税核定证明或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时间孰先原则确定。因此,购房人虽然无法控制办理房产证的时间,但可以将缴纳契税的时间提前,这样自然就将购房时间前移了。   《补充通知》规定,首次上市交易的已购公房、危改回迁房、合作社集资建设住房、安居房、康居房、绿化隔离地区农民安置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由于客观原因,购房人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办理契税手续的,购房时间的认定可凭原购房发票或合法付款票据证明的第一笔购房款交纳时间作为购房时间。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南康黄律师
江西赣州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6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