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建设工程合同被认定无效后 当事人对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发布日期:2018-11-04 作者:110网律师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J10319
【建筑工程纠纷内容】房地产建设工程律师分为四个领域: 土地拆迁;建筑;房产;物业服务。其中建筑工程纠纷包括:建筑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具有投资大、周期长、专业性强的特点,与此相关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种类繁多,难以把握,对应的要求建筑工程法律应有完备的合规体系建设。
【拖欠工程款】建设工程纠纷贯穿于建设工程的自始至终。其中拖欠工程款是最常见的,包括建设施工领域的各类维权和结算追款,发包单位维权、总包追款、分包追款、民工队追款、质量索赔、违约金索赔、招投标纠纷等。
【建筑工程涉及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案例】张某某与新郑市XXXX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豫0184民初475号新郑市人民法院民事一审判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8)建筑工程案例 第 10319 号
【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内墙批白承包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新址南区指定位置(病房楼17层及西配楼5-6标)的批白工程,双方对承包范围、价格、付款方式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约定。2017年6月20日,被告对原告已完成的工程进行了验收。2017年6月21日,经双方最终结算,扣除已付款后,剩余工程款为43000元。之后,被告仅向原告付款30000元,尚欠工程款13000元。
【另查】在承包被告发包的上述工程时,原告不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
【法院认为】承包人不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其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原告可以就其已完成的工程量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工程款。2017年6月21日的工程付款申请表,应视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结算凭证;即扣除已付款后,剩余工程款为43000元。之后,被告仅向原告付款30000元,尚欠工程款13000元。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3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基于合同无效事由,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判决被告新郑市XXXX医院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某支付工程款13000元。
【天津建筑工程律师点评】原告在承包被告新址南区指定位置(病房楼17层及西配楼5-6标)的批白工程时,其不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双方签订的《内墙批白承包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属无效。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主席令9届第15号)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主席令12届第66号)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延伸阅读】无效合同欠付工程款利息诉讼请求的合理性。//J20. 承包人有权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J1007. 进驻工程项目合同中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 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履行债务。//J1002.当事人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J26. 农民工因建设施工纠纷讨薪的,可以以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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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1025.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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