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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中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及其例外 ——有感于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

发布日期:2018-11-05    作者:邹高飞律师
刑事犯罪中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及其例外——有感于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

刑事犯罪中民事责任如何承担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和例外应当怎样界定呢?刑事责任的民事承担一般泛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按照被害人等的申请或检察机关的提起,对由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进行合并审理的诉讼活动。附带民事诉讼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可以提起,如刑事案件已审结,则应单独作为民事案件审理。一般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应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但有时为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延迟,也可以在刑事案件审结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施行)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和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之规定,故针对人身权利受到犯罪行为侵犯而遭受损失的情形,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犯罪行为人只赔偿因犯罪行为导致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以及残疾生活辅助费、丧葬费等费用。显然,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责任的赔偿范围,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权利人提出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或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另外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即使另外提起民事诉讼,作为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非直接物质损失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从来都是有原则规定和例外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和第四款“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可知,上述条文对死亡赔偿金及伤残赔偿金等是否赔偿虽然未以文字形式予以明确,但是该条文特别强调“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其立法本意是什么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论述:“实际上关于机动车肇事案件赔偿责任的承担在司法实践中并无争议,本条设置的宗旨是,要对机动车肇事案件特别对待,即将‘两金’纳入赔偿范围,主要考虑到此类案件被告人一般有较强的赔偿能力,通常也有赔偿意愿,但上述考虑不宜写入司法解释条文,否则会有区别对待之嫌。”故按照该条文和司法审判实践,交通肇事罪案件中的犯罪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赔偿范围包括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
现就司法实践中,就权利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及另行单独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中提出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或精神抚慰金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做如下总结:
第一,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和支持。但有例外: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因实施家庭暴力已被判处刑法,此后受害人提起离婚诉讼,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针对人身权利受到犯罪行为侵犯而遭受损失的情形,权利人提出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的,该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但有例外: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权利人主张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的,应当得到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依然还是不会得到支持。
第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就民事赔偿问题自愿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包括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均可自由约定,只要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通常均为合法有效,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
笔者认为,随着社会不断进步和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犯罪行为人只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承担范围只承担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将会得到改变。犯罪行为人将不仅仅承担刑事责任,还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惩处力度(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必将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和法律共同体的广泛共识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7、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附带民事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法研[2014]30号;
8、《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9、参考案例(2016)桂民再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陕刑终179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刑三终字第440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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