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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发布日期:2018-11-05    作者:汪克强律师
一、2018年湖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1889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3812
  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 21276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11633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55903
  全社会分行业在岗职工人均年平均工资收入
  农、林、牧、渔业 34150
  采矿业 46354
  制造业 47878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83782
  建筑业 50199
  批发和零售业 41302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4574
  住宿和餐饮业 35708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79110
  金融业 114305
  房地产业 52376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3518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 85697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53491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35214
  教育 74994
  卫生和社会工作 79191
  文艺、体育和娱乐业 57055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80809
  二、湖北省交通事故赔偿计算详细清单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即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7、误工费=误工月收入×误工时间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9、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0、此外,还有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根据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凭相关票据和证明支付。
  三、湖北省交通事故赔偿项目
  (1)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4)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5)住宿费,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6)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7)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8)死亡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10)丧葬费 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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