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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上下班途中发生车祸算不算工伤?

发布日期:2018-11-05    作者:万林律师
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除了交通事故责任方赔偿外,还能否向单位主张赔偿?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根据其代理的案件予以汇总说明。
【基本案情】
2017年1251019时左右,佛山某装饰工艺品有限公司员工蔡某,在公司加班后下班,驾驶电动车回居所住,途中经过罗村下柏明星村路口发生交通事故,摔倒地上致使其左手中指受伤,事发后送至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中指末节复合组织缺损,末节指骨骨折。共住院7天。
后交警认定,蔡某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属无责。肇事车辆方购买的交强险保险公司于2018年5月根据其伤情予以相应赔偿,并支付到帐。
2018年3月26日,蔡某向当地劳动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
【仲裁裁决】
2018517日,佛山市罗村劳动局下达认定工伤决定书,其认为蔡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2018710,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为工伤十级伤残。
201889日,经劳动局主持调解,蔡某与所在单位达成赔偿协议,单位赔偿4.5万元。
 
【律师解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案例中蔡某受到的事故符合该条规定,认定为工伤完全正确,也是实践中常见的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竞合。蔡某获得双份赔偿有法可依。
此类案件处理过程中需注意满足几项条件方可构成竞合:
1. 受伤害员工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 事故时间应在上下班途中,且在合理的生活路线范围。
事故中须为伤者本人非主要责任。即:如果伤者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责,则无法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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