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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在反逃税中的作用探究

发布日期:2018-11-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洗钱与逃税有着密切的联系。涉税洗钱在金融交易上具有明显的特征和识别点。我国已将涉税犯罪纳入洗钱的上游犯罪, 反洗钱在反逃税中的作用明显。要进一步完善涉税犯罪的立法工作, 加强反洗钱部门与税务部门的协作,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加强对利用现金交易偷漏税的控制, 提升反洗钱打击涉税洗钱犯罪的成效。   关键词:反洗钱; 反逃税; 制度创新; 反洗钱   2017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 (国办函[2017]84号) (以下统称“三反”) 提出:加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建设, 探索建立以金融情报为纽带、以资金监测为手段、以数据信息共享为基础的“三反”监管体制机制。认真研究逃税与洗钱的内在联系, 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有关要求, 充分发挥反洗钱在反逃税中的作用, 有效打击涉税洗钱犯罪是反洗钱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   逃税与洗钱的内在联系   逃税与偷税同义, 是指通过虚开或不开发票、虚增成本费用、隐匿收入等违法手段逃避税收的犯罪行为。洗钱是犯罪分子为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的真实来源与性质, 利用各种手段和方法对脏钱和黑钱进行清洗, 使其在表面上合法的行为。犯罪分子逃税的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收益。其偷税获取的收益如果不及时进行清洗, 容易被执法部门发现, 偷税犯罪分子为隐瞒或掩饰其犯罪收益的性质和来源, 就必须对犯罪资金进行清洗, 逃税与洗钱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   (一) 洗钱是逃税赖以生存的重要条件   犯罪分子偷税后, 特别是获取大额的犯罪收益后, 为避免被发现和查处, 必然要进行隐瞒和掩饰, 而洗钱为犯罪分子掩饰和隐瞒偷税收益提供了条件。通过清洗, 犯罪分子首先将涉税犯罪所获得的赃款转换成容易控制和不容易被怀疑的形式。然后通过复杂的金融交易以隐瞒和掩饰非法资金的来源、性质、受益方, 将涉税犯罪获取的赃款与合法收入混同。最后, 将清洗过的赃款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分散转移到与涉税犯罪行为没有关联的单位和个人账户中供犯罪分子支配使用。   (二) 大部分洗钱的手段本身也是逃税的通道   洗钱犯罪常用的手段, 如伪造票据、成立空壳公司、信箱公司等不具名公司, 向现金密集行业投资, 大量使用现金, 走私, 利用地下钱庄和民间借贷转移收益等洗钱的手段本身也是犯罪分子逃税的手法, 逃税和洗钱交融, 洗钱的手段和方法称为逃税的通道。   (三) 洗钱助长了犯罪分子的逃税动机   偷漏税犯罪分子获取犯罪收益后, 能够借助洗钱渠道非常容易的进行清洗, 掩饰和隐瞒了其上游犯罪, 降低了被有关部门发现和查处的概率, 其犯罪收益可以自由的进行支配和收益, 增强了逃税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 对犯罪分子是正向激励, 助长了其逃税动机。   涉税洗钱在金融交易上的特点   洗钱本质上是犯罪收益资金不断转移、转换和流动。金融机构作为社会资金流动的载体和媒介, 其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特点决定了其是洗钱犯罪的重要通道。在我国, 涉税洗钱主要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犯罪相关, 从已破获的案件看, 90%以上的涉税洗钱通过金融交易完成。涉税洗钱企业在开立账户和资金交易上的主要特点是:   (一) 涉税犯罪嫌疑企业在开户资料上的特点   一是涉税犯罪企业主要集中在废旧物资回收、资源再生、进出口贸易、农副产品收购、医药、运输、软件生产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行业或者涉及离岸交易等存在税收监管漏洞或税收优惠的特定行业。二是交易对手多为关联企业, 且法定代表人相同, 多家公司存在关联交易, 或拥有同一名公司会计, 多家公司的资金流转全由该会计控制。三是利用空壳公司洗钱的特征明显, 在公司注册、管理较为宽松的县域设立的公司较多。四是涉税企业的日常资金流转与其经营范围、规模、特点明显不符。   (二) 涉税犯罪嫌疑企业在资金交易上的特点   一是个人账户结算对公资金, 名义上是个人账户, 但实际上用于结算公司资金。二是经办人多为公司会计, 以员工名义批量开立存单;会计在银行柜面分批代理结清存单, 转入其活期账户中, 然后取现或转给公司少数高级管理人员。三是对公账户频繁向个人账户转入大额资金, 再通过本票或现金形式转入公司的高管个人账户。本可一次交易完成的业务, 却采取多次复杂的方式完成, 例如在固定的时间, 以相同的手段、相对固定的交易额进行重复转账和现金支取。四是个人账户资金进出频繁, 进出资金额基本一致, 主要用于过渡资金, 而非正常的个人结算之用。五是资金交易量与企业注册资本和经营规模明显不符。交易对手众多且不固定, 交易对手名称与可疑主体经营范围相关性不高。资金交易基本全部通过网上银行, 很少前往银行柜面办理业务。在少量柜面业务办理中, 客户防范意识特别强, 处于明显警觉状态, 如果发现银行柜面人员询问较为详细, 立即变更其主要的交易账户。   反洗钱在反逃税中的作用和地位   反洗钱的目标是遏制和打击洗钱及其上游犯罪, 按照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 简称FATF) 的要求, 反洗钱必须覆盖所有的严重犯罪。税务犯罪是严重的贪利性犯罪, 从国内外反洗钱工作实践看, 已经将反逃税作为反洗钱的重要任务。   (一) 反逃税是我国反洗钱工作的重要领域   在国际上, FATF2012年《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40项国际标准建议》已明确将税务犯罪作为洗钱的上游犯罪,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也将税务犯罪列为洗钱的上游犯罪。在国内, 虽然《刑法》未将税务犯罪列为上游犯罪, 但我国反洗钱实际工作已经将涉税犯罪纳入洗钱上游犯罪。国务院“三反”机制要求反洗钱部门将涉税犯罪作为遏制和打击的对象, 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涉嫌逃税的案件线索并协助税务部门追查涉税洗钱的资金交易, 充分发挥反洗钱在反逃税中的作用。同时, 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务院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也承担着遏制和打击税务洗钱的重要职能。   (二) 反洗钱已经成为反逃税的利器   税务犯罪属于数额较大的贪利性犯罪, 犯罪分子为掩盖其涉税犯罪所得必然要进行清洗。反洗钱的核心制度, 如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可疑交易和大额交易报告等已经成为反逃税的重要手段。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实施可以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审查、核实企业的实际受益人、实际控制人, 通过提高法律法人和法人安排的受益权的透明度, 确定企业间的关联关系。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有效实施可以监测发现涉嫌洗钱的金融交易, 为打击偷税犯罪提供有价值的案件线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为调查、侦查、起诉、审判涉税犯罪分子提供了依据。反洗钱遏制和打击税务洗钱犯罪让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无处可藏, 削弱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 降低涉税洗钱犯罪率。为重点打击财税领域违法犯罪活动, 2015至2017年, 中国人民银行与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海关总署连续三年联合开展“打击出口骗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开展专项行动3年来, 成效显著, 通过反洗钱部门的监测分析发现大量的涉税线索, 破获很多大案要案, 为国家挽回大量的经济损失。   基于反逃税的反洗钱制度创新   虽然反洗钱在遏制和打击犯罪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但从我国反洗钱工作实践看, 我国《刑法》尚未将税务犯罪纳入洗钱的上游犯罪, 反洗钱主管部门和税务征管部门的协作有待增强, 通过现金交易逃避税收的现象还比较严重。这些问题都影响着我国反洗钱遏制和打击涉税犯罪的成效, 需要通过制度和机制创新来解决。   (一) 完善涉税洗钱犯罪的立法工作   按照国际惯例, 修改现行的《刑法》、《反洗钱法》, 扩大洗钱罪覆盖的上游犯罪范围, 将涉税犯罪行为列入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 以适应我国反洗钱与反逃税工作形势的需要, 为反洗钱打击涉税犯罪提供法律依据。   (二) 以国务院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为平台, 加强反洗钱与税务部门的工作沟通和联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反腐倡廉、打击经济犯罪的一系列指示精神, 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 维护国家政治、经济、金融安全和正常的经济秩序,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 2004年我国就建立了国务院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23个部门为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其中税务总局的职责是参与研究打击和防范涉及洗钱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政策措施, 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建立相应的信息传递和执法合作机制。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要与税务部门签订合作备忘录, 建立起信息灵通、反应迅速、协调有效、打击有力的协作机制。税务部门在日常的监控过程中, 发现有洗钱嫌疑的信息, 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通报, 而中国人民银行也应向税务部门提供偷、逃、骗税等行为的纳税人的相关信息情况, 在法律范围内协助税务机关打击涉税犯罪行为。   (三) 建立反洗钱和反逃税信息共享机制   要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四次会议的要求, 打破部门间数据信息壁垒, 建立反洗钱、反逃税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和实施方案, 明确人民银行和税务部门数据提供范围和职责, 为跨部门反洗钱、反逃税信息共享提供有效路径。税务部门要将纳税主体基本信息、违法违规信息、涉税风险信息通过网络及时传递给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也完善反洗钱、反逃税数据采集体系, 充实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数据内容和范围, 提高信息采集效率。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要建立涉税型金融情报专项数据库和案例库, 利用现代数据挖掘技术, 提高数据的分析能力, 及时将反洗钱部门监测发现的涉税案件线索提供给税务部门, 并为税务部门侦办涉税犯罪案件提供必要的案件协查服务。   (四) 加大对利用现金偷逃税款的打击力度   FATF《通过运送实物现金洗钱的研究报告》指出:现金交易与逃税密切相关。目前, 我国的非现金支付工具已经覆盖到我国所有的街道、行政村, 非现金支付工具基本覆盖所有的企业和经营商户。但我国企业的现金需求有增无减, 除了对现金交易的喜好外, 利用现金交易偷逃漏税也是我国现金需求量大的重要原因。现金是最基本和最活跃的支付工具, 现金交易不留痕迹, 可以有效的隐匿交易活动, 规避稽查追踪。要尽快对《现金管理条例》进行修订, 完善大额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加强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大额现金提取和缴存的监督。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反洗钱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要加强协作, 主动开放自己的业务平台和业务系统, 加强信息和资源的交流与共享, 形成部门间现金管理合力。人民银行通过开发建设全国性大额现金存取的冠字号码数据信息系统, 对全国的大额现金存取进行自动扫描比对, 监测分析涉税洗钱的可疑线索, 有效打击涉税洗钱犯罪活动。   参考文献   [1]李建文.基于国家安全的反洗钱研究[J].中国金融, 2014 (20) :72-73.   [2]王宝运.对提升我国商业银行反洗钱有效性的思考[J].国际金融, 2014 (12) :23-29.   [3]张成虎.反洗钱与反恐融资[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16.   [4]王怡靓.基于金融大数据的国家反洗钱计算机网络系统建设[J].金融发展研究, 2017 (6) :6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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