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踪人债务纠纷的处理
发布日期:2018-11-07 作者:姚志斗律师
姚志斗律师观点:对失踪人所欠债务和应当支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本案中,为使执行案件顺利解决,原告申利民代失踪人申惠民缴纳了执行案款,申惠民即向申利民负有债务。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作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偿还债务,于法有据。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总则》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被告申剑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从失踪人申惠民的财产中向原告申利民支付欠款人民币三万二千一百八十二元三角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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