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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房产,分手时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18-11-07    作者:张静律师
李某与尉某某在恋爱期间共同购买广州市天河区某房屋,该房屋的《房地产登记簿查册表》显示为共同共有的状态,产权登记时间为2004年。由于首付款部分是由尉某某支付,所以在房产分割时尉某某主张涉案房屋产权由其占70%份额,李某占30%份额,并由尉某某折价购买李某名下的产权份额。李某认为首付款是二人同居期间共同支付,应属一人一半,由此提起反诉,要求尉某某立即配合将涉案房产过户至其名下。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权法自2007101日起施行,而涉案房产登记时间为2004年,即双方在《物权法》实施前即已取得涉案房产的所有权。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应当适用《民法通则》以及《民通意见》来确定双方对于涉案房产共有的类型。在无证据显示双方约定为按份共有的情况下,又基于涉案房产《房地产登记簿查册表》载明涉案房产由李某、尉某某共同共有的事实,应认定涉案房产原为双方共同共有,析产应由双方各占50%的份额。二审后,双方经协商后均同意通过竞价方式确定房产产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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