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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日期:2018-11-07    作者:郭庆梓律师
【摘要】
 
本案系非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委托人孙xx为本案原告
【案情简介】
 
201711241750分,李xx驾驶吉C×××××号“解放”牌红色重型半挂牵引车、吉C×××××号“瑞江”牌红色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沿津围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因前方堵塞停车等候过程中,遇孙xx推行黑色自行车沿小淀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进入该路口,李xx在前方车辆可以通行后起步时未发现孙xx所推行的自行车、其车辆前部撞到孙xx车辆并碾轧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及孙xx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津公交认字[2017]10171122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xx负事故全部责任,孙xx不负事故责任。
 
【诉讼请求】
 
1. 依法判令原告孙xx的医疗费85569.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元,共计88369.06,由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赔偿
 
2. 保留原告孙xx后期治疗及相关费用的诉权;
 
3. 本案诉讼费用原告负担。
 
【判决结果】
 
一、原告孙xx的经济损失:医疗费85569.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元,合计88369.06元,由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不足部分78369.06元,由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赔偿;(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保留原告孙xx后期治疗及相关费用的诉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55元,原告孙xx自愿负担。
 
 
 
【律师观点】
 
       本案中肇事车辆为全责,原告方非机动车,被告方应承担原告方的各项损失。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抗辩商业保险扣除非医保用药10%一节,于法无据,法院未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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