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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财产保全制度 保障案件顺利执行

发布日期:2018-11-08    作者:鄢雨律师
民事诉讼案件中有很多案件的难点不在于如何打赢官司,而在于怎么才能拿到应得的款项。所以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就为顺利执行做好完善的准备工作非常重要。
一、法院财产保全程序收费: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二、何时申请财产保全
1、诉前保全申请。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诉前保全的前提必须是情况紧急,即利害关系人如果等到起诉后再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的强制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
2、诉讼保全申请。由案件当事人在诉讼程序开始后,作出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自行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担保主要采用财物担保的形式,提供担保的财物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金额,当事人拒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
三、可以保全的财产
1、银行存款;
2、房屋、车辆等产权扣押、冻结;
3、抵押物、留置物;
4、第三人到期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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