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存款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18-11-09 作者:鄢雨律师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但是讨论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从实践中去总结经验。比如,某人婚前银行卡里有存款,婚后各种生活支出也用这张卡,那么在涉及到离婚分割财产时就很难主张返还这部分的财产,因为很大可能被认定为自愿将婚前个人财产投入共同生活使用,而不能要求返还。所以夫妻双方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婚前的存款账户不宜再作为共同生活支出所用,以免混淆难以区分。
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如果该存款仍然是存款形式,只要不参与分割即可,但如果婚后投入到购房、购车等大笔开销时又如何分割?首先,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或车辆从性质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论登记在谁的明下。然后对于一方用婚前财产多出资的,在离婚分割时需要充分考虑该笔财产价值在婚后新购买财产的价值中所占的比例,这样分割才更加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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