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工伤一个脚趾骨折能鉴定几级
发布日期:2018-11-09 作者:万林律师
事故发生后,公司为唐某支付了医疗费,未继续支付唐某的其他费用损失。为挽回损失姚某将公司诉至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其住院伙食费、交通费、护理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停工留薪工资、未购买社保的金级补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仲裁裁决】
1、住院伙食费:70元/天×38天=2660元
2、交通费:不支持
3、护理费:未能提供住院期间需要陪护的有效证明,不支持。
4、停工留薪期工资:3903元/月×3个月=11709元。
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903元/月×7个月=27321元
6、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903元/月×1个月=3903元
7、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903元/月×4个月=15612元。
8、劳动能力鉴定费:99元
以上合计:61304元,以上赔偿均由佛山市顺德区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支付,广东某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无需承担以上赔偿的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
1、住院伙食费:70元/天×38天=2660元
2、交通费:不支持
3、护理费:未能提供住院期间需要陪护的有效证明,不支持。
4、停工留薪期工资:3903元/月×3个月=11709元。
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903元/月×7个月=27321元
6、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903元/月×1个月=3903元
7、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903元/月×4个月=15612元。
8、劳动能力鉴定费:99元
以上合计:61304元,以上赔偿均由佛山市顺德区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支付。广东某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对佛山市顺德区某劳务派遭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的赔偿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律师解析】
关于广东某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是否需要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存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九十二条以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力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广东某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因违反劳动合同法和等关劳务派遣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广东某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为唐某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故应对原告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差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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