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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生活困难时支付赡养费数额的酌情判定

发布日期:2018-11-09    作者:姚志斗律师
案情简介:利某1与罗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一女利某2199785日,我院作出(1997)丰民初字第16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予利某1与罗某离婚。二、利某2由罗某抚养,利某1自一九九七年八月起每月给付抚育费一百五十元整,至利某2十八周岁止。三、坐落在丰台区花乡黄土岗村马家楼26号院后院的北房三间的东侧二间,前院的东房二间归罗某所有;后院北房三间的西侧一间、西房一间、前院的西房二间归利某1所有。现利某1以年事已高、有慢性病且收入微薄为由,起诉要求利某2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并出示北京市丰台区花乡黄土岗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加以证明,内容为:“利某1系黄土岗村村民,身份证号码×××,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黄土岗村不再为其安置工作,每月为其发放退休生活补贴1890元整。 利某2辩称其生活困难,支付能力有限,主张其患有慢性疾病、身体状况不佳及尚有外债等情况,拒绝支付赡养费。
姚志斗律师观点: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老人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在本案中,利某1现以慢性病且收入微薄为由,其要求子女尽赡养义务及选择赡养方式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故利某1要求利某2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对其合理部分,应予支持。依据现有证据,利某1有养老金、养老补贴及租金收入等一定数额的稳定经济来源及固定的住所,但其年龄过大确需人实际照顾;另一方面,利某2提交证据显示其有疾病等事实,其支付能力亦需考量。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与子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案件结果:
一、利某2自二一八年十月起每月支付利某1赡养费三百元。
二、驳回原告利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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