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在幼儿园玩滑梯受伤 法院判园方负全责
发布日期:2018-11-10 作者: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据悉,飞飞是桂林市某幼儿园大班学员。2017年12月1日上午,该幼儿园安排学员进行户外活动,飞飞在玩滑滑梯时摔倒。经医院检查,飞飞右肱骨上段骨折、右侧肩锁骨关节脱位,共住院27天。事故发生后,飞飞的父母和幼儿园多次进行协商,但均未能达成一致。今年7月,飞飞的父母代表他将幼儿园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幼儿园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49764.8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作为无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上学过程中摔伤,幼儿园未尽到监管保护的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本文章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李树英律师友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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