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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不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发布日期:2018-11-11    作者:110网律师

裁判要点Z093:涉案房屋所占有的土地为集体土地,不是国有土地,而被告区政府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房屋进行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本文共计1361个字,阅读约需4分钟。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Z093
【拆迁注意事项】确认拆迁性质:政府行为则争取合理补偿;商业行为则体现意思自治。确认土地性质:国有土地上是征收房屋,按照市场价给予补偿;集体土地要开发主要是征收土地的补偿。自己是被征收土地或房屋的所有权人提供证明材料。明确补偿内容。了解补偿标准:目前尚无国家无统一标准。
【补偿内容】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主要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2)集体土地上主要是土地征收的补偿:房屋、青苗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拆迁的政府立法】立法的主体是政府;立法的表现形式是行政法规或规章;政府立法的程序相对于制定法律来说简便快捷;立法草案是经政府行政会议讨论通过,并以政府行政首长或者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负责并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政府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具体操作性和灵活性较强;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或规章,是政府行政行为的结果又是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但是政府官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行政意识不强,而且容易受部门利益或局部利益的干扰。
【案例】 刘某某与张家口市XX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7行初35号)
【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法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房屋所占有的土地为集体土地,不是国有土地,而被告区政府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的《气象后街棚户区房屋征收决定》,对原告刘某某的房屋进行征收,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因《气象后街棚户区房屋征收决定》是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改善群众住房和生活水平的重要举措,涉及公共利益,撤销该行政行为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原告申请撤销《气象后街棚户区房屋征收决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张家口市XX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的《张家口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气象后街棚户区改造工程房屋征收决定》中涉及原告刘某某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二、责令被告张家口市XX区人民政府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延伸阅读】//Z044行政机关可以通过约定方式实施行政管理,尊重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让合法有效的协议内容得以切实落。//Z063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但未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补偿,被法院责令履行安置补偿职责。//Z011被拆迁人已足额领取了补偿款,拆除原告家的房屋的行为符合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Z042征地拆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Z60 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的房屋拆迁行为应视为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委托行为。//ZGDA5205 法院经审查认定评估报告缺乏客观公正性 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撤销并判令限期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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