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18-11-11 作者:刘甲律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依《开发建房协议书》中的约定,返还拆迁安置房屋中应属原告所有的房屋份额;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9月,原、被告经中间人王某介绍,协商由被告出地、原告出资共同开发建房事宜。同年9月17日,被告作为甲方与原告作为乙方签订了《开发建房协议书》,约定:建房概况为门面房二层楼,二层以上为隔热层;甲方出地,乙方出资建房,房子建好甲方分得三间门面房,余下全归乙方所有;甲方办好施工许可证为开工日期;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房产证。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建造房屋,因被告未能办理准建证,致使房屋只建了一层,共计8间。房屋建成后,原告按照约定将其中的三间交付给被告居住使用,剩余五间一直由原告使用。2018年3月,该处房屋拆迁,拆迁办工作人员在统计房屋面积时,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所有的房屋均登记在自己名下,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将其中应属原告所有的五间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但被告拒绝变更。
二、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签订的开发建房协议虽是事实,但双方并没有完全履行,该协议也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协议,因此原告对所建被拆迁的房屋不享有所有权,也不能享有拆迁安置补偿所得的份额,且原告有过错,其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综上,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经人介绍,原告与被告协商共同开发建房事宜。同年9月17日,被告(甲方)与原告及案外人徐某(乙方)签订了《开发建房协议书》,协议约定:建房概况:门面房二层楼,二层以上隔热层。第一层为半框架结构,二层无圈梁,但走钢筋砖,如有院子由乙方建好,房子地平为毛墙毛地,不包括装修,民用房质量,上楼板,不低于周边的民房质量;甲方宅基地位于魏楼乡魏楼村黄山村西口,户名卢存保,土地东西长约26.7米,南北15米;甲方出地,乙方出资建房,房子建好甲方分得三间门面房,余下全归乙方所有;开工日期:甲方办好施工许可证为开工日期;补充: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房产证。如有单方违约,应赔偿对方所有经济损失。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建造房屋,因被告未能办理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致使涉案房屋仅建造一层,共计8间。后涉案房屋所属区域被征收,进行棚改。2018年4月12日,萧县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载明:涉案房屋被征收人为被告,住宅置换面积325.19平方米,合计补偿金额74401元。就涉案房屋拆迁补偿问题,原告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起诉来院。
四、法院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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