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庆阳xxxx有限公司申诉左xx与陆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诉状
发布日期:2018-11-12 作者:常建龙律师
申诉人庆阳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九龙天禾饭店。
法定代表人姜xx,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诉人左xx,男,汉族,1987年4月1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
被申诉人陆xx,男,汉族,1963年5月12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个体户,住庆阳市。
诉求事项
依法裁定中止执行西峰区人民法院(2017)甘1002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书,并对本案重新审理。
事实与理由
2018年6月4日,申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姜xx接到法院执行通知书,要求申诉人执行西峰区人民法院(2017)甘1002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书。后经申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姜xx了解:2017年7月28日,贵院因被申诉人左xx与被申诉人陆xx、申诉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7)甘1002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申诉人与被申诉人陆xx共同归还被申诉人左xx现金703238元。申诉人认为,申诉人不应当承担责任,该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并且该判决程序违法,亦未发生法律效力。因此,申诉人不应当是本案的被执行人,该判决应当中止执行。理由如下:
一、法院的(2017)甘1002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一)法院认定的被申诉人左xx与被申诉人陆xx之间的借款形成于2013年2月8日至2013年12月25日之间,这些借款也由被申诉人陆xx个人使用支配,申诉人未参与借款,亦未使用借款。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可以看出,民间借贷合同为实践性合同。然而,申诉人自始至终未参与亦未收到被申诉人的借款,收到借款的是被申诉人陆xx,该借款只是被申诉人左xx与被申诉人陆xx之间的个人借款。因此,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左xx之间借贷关系不成立。
(二)2015年1月20日,被申诉人陆xx向被申诉人左xx出具借条,并且被申诉人陆xx在没有经过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就私自在该借条上加盖申诉人公司的财务专用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四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申诉人认为,被申诉人陆xx私自使用申诉人公司财务专用章为自己的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在没有经过申诉人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属于无效担保行为。
因此,法院判决申诉人承担还款责任,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二、一审法院判决程序违法规定,且判决尚未生效。
姜xx作为申诉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始至终不知道有(2017)甘1002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书的存在,对于该判决的审理时间、审理过程等均不知晓。因此,申诉人认为,该判决审理程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且该判决尚未生效:
(一)姜xx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该公司对外行使的法定权利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当向申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姜xx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等法定材料,而法院在开庭前并未向申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姜xx上述材料,导致申诉人以及申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在不知道的情况下未参加诉讼,直接剥夺的申诉人参加诉讼进行陈述和抗辩的权利。因此,法院违反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
(二)法院自始至终未通过任何方式,向申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姜xx送达判决书,未告知申诉人上诉的权利。因此,该判决对于申诉人而言自始至终尚未生效,现该对一份尚未生效的判决进行执行违反法律规定。
(三)根据法院的判决显示,申诉人在诉讼中委托了甘肃陇凤律师事务所律师吕民国参加诉讼。但是,申诉人的法定代表人自始至终未与他人签订过委托代理合同,亦未委托他人代理诉讼。法院在审查诉讼参与人身份时在未审查委托代理手续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的情况下就开庭审理,亦属程序违法。
终上所述,申诉人认为,法院判决程序违法,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错误。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重新审理。
此致
西峰区人民法院
申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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