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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超范围行医,侵犯孕妇知情权且影响其生育决策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8-11-12    作者:110网律师
裁判要点:对孕妇进行唐氏筛查需要有特需检查资质。某医院不具备对孕妇进行唐氏筛查特需的检查资质,且某医院未将该情况告知李某,却对其进行唐氏筛查取样,侵犯了李某的知情权,也变相剥夺了李某对医疗机构的自主选择权。全文共计2278个字,阅读约需6分钟。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HGF1002.
依法行医】制定严格的行业规范,行业规范法制化,医疗规范既是其行业内部的技术标准又具有法律意义,这也体现了医事法律的特殊性;依法行医:医疗规范不仅仅是医疗行业内部考核其职工技术能力的标准,按照医疗规范实施医疗行为是医务人员行医的法定义务,违反医疗规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按照该规范操作,法院司法审判可以直接根据这些技术规范,判定医疗机构违法 承担赔偿责任,这已成为司法惯例。
尊重患者权利】尊重患者权利、人性化的医患沟通、知情同意,可以化解医患误解和矛盾。在当今的医疗活动中,医疗告知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告知患者的病情现状及变化趋势、采取的诊治措施及理由、医疗风险和替代治疗等如实告知患者或者家属,详细解答病人及家属的疑惑,努力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专家辅助人的作用】专家辅助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1、对鉴定意见的证明效力进行审查。2、强化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出具的鉴定结论的监督3、对法官确定是否采信鉴定意见进行帮助。专家辅助人运用其专业知识提出的意见,能够最大程度从已经形成的司法鉴定结论中发现并指出存在的问题,帮助法官从多角度看待案件实质问题,有利于审判人员形成更加科学合理之心证。
案例某县某农场职工医院与李某、胡某某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苏13民终5080
基本案情2014年底,李某发现自己怀孕,于20151月初到某医院做产检,该院经B超检查确认李某怀孕,李某在该院建立了孕期保健卡例行产检。2015313日,李某到某医院做唐氏综合征产前筛查取样并签署《孕早/中期唐氏综合征产前筛查知情同意书》,后某医院将血液样本送至某县妇幼保健院进行筛查,某县妇幼保健院于2015320日作出《唐氏综合征产前筛查报告单》,筛查结果(低危)表明筛查正常。李某于201557日至某南关医院做四维彩超,该医院出具彩超检查报告单,单活胎中期妊娠,胎儿估测预产期2015/9/7
损害结果2015828日,李某于东海县人民医院剖宫产下胡某。2016116日,胡某入住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重症××、先天性心脏病、肺动脉高压重度。染色体检查报告结果为唐氏儿。
医疗鉴定宿迁市医学会于20161217日作出宿迁医损鉴[2016]046号医疗损害鉴定书,认为,某医院对孕妇唐氏筛查取样和某县妇幼保健院出具的唐氏综合征产前筛查报告的相关人员未达到行唐氏筛查的资质,存在超范围行医的过错。某南关医院无过错。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某医院不具备对孕妇进行唐氏筛查的特需检查资质,但未将该情况告知李某,仍然对李某进行唐氏筛查样本取样;某县妇幼保健院出具涉案唐氏综合征产前筛查报告的人员未达到行唐氏筛查的资质;同时根据涉案唐氏综合征产前筛查报告载明的信息,李某的出生日期与其实际出生日期不符;综上,因某医院及某县妇幼保健院存在超范围行医的过错,无法确保涉案唐氏综合征产前筛查报告结果的真实性,导致李某、胡某某基于对涉案筛查结果(低危)的信赖而选择继续妊娠,并最终产下唐氏儿,对此某医院及某县妇幼保健院均存在过错。酌情认定,某医院对李某、胡某某损失承担15%责任,某县妇幼保健院承担25%责任。原告损失合计为合计256025.76元。
一审判决结果某县妇幼保健院于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李某、胡某某赔偿25%,即64006.4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某县某农场职工医院于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李某、胡某某赔偿15%,即38403.8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上诉申请】上诉人某医院的上诉请求为:改判驳回李某、胡某某、胡某的一审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唐氏筛查是产前筛查的一种,唐氏筛查低风险结果,仅能说明孕妇怀有唐氏综合症胎儿的几率较低,属于低危人群。但是筛查并不能代替诊断,被筛查认为的低危的也有非常小的可能性为唐氏妊娠。唐氏筛查检出唐氏儿的概率仅为60-70%
天津医疗纠纷律师点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的诊疗行为虽对该唐氏儿的出生不构成医疗损害的要件,但某医院对孕妇唐氏筛查取样和某县妇幼保健院出具的唐氏综合征产前筛查报告的相关人员未达到行唐氏筛查的资质,存在超范围行医的过错。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主席令11届第21号)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延伸阅读】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引礼入法”与医事法律的建设//YZJA902吗啡用于缓解呼吸困难属于超说明书用药 违反诊疗规范和现行法律 临床应用风险极大。//ZGF01最高人民法院医疗案例01号:孕妇产前检查医疗//ZGF12最高人民法院医疗案例12号:病历医疗风险//ZGF23(上).最高人民法院医疗案例23号:医疗鉴定结果争议//W074接生不当造成新生儿骨折医院担责//W因排便异常做胃肠镜检查造成肠穿孔,被告医院的医疗行存在过错,应承担医疗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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