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劳动争议案例
发布日期:2018-11-12 作者:周汝东衡水律师
一、裁判要点: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是自行离职的,劳动者主张其是被公司辞退的,但经审理无法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的解除原因。考虑到劳动者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事实上已经解除但原因不明,法院酌定比照经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二、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三、案情介绍:陈志于2017年7月7日入职盛唐公司,从事摄影工作,双方签订了起止时间为2017年7月7日至2018年7月7日的劳动合同。2018年3月3日,陈志与盛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解除。陈志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陈志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000元。
四、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一、盛唐公司与陈志在2017年7月7日至2017年3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盛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陈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000元;五、驳回盛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裁判理由:劳动者主张被单位无故辞退,用人单位主张其系自动辞职,均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应该由劳动者承担不利后果,但是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与陈述,认证双方参照双方协商一致,给予经济补偿金,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一种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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