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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儿媳离婚分房产,公婆以借名买房诉至法院

发布日期:2018-11-12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蔡大叔、谢大娘起诉称:我二人是夫妻关系,被告蔡先生是我们的长子, 2002年,我夫妻二人想在甲市购买房屋,多处寻找房源。当时蔡先生有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但蔡先生又没有经济能力购买,于是被告财险便同我二人商量,希望我二人出资以被告名义购买C地的经济适用房,购买后家人可以共同居住,待经济适用房满五年符合上市交易条件时,无条件的将房屋产权从被告蔡先生名下过户至我夫妻二人名下;考虑到原被告的亲情关系,处于对儿子的信任,我二人同意了被告的请求。后我二人以被告的名义购买了位于甲市乙区某室房屋,我二人向开发商支付了购房定金、首付款,之后的房屋按揭贷款也均由我二人负责偿还,且已经全部还完。待涉案房屋满五年符合上市交易条件时,我们多次催促被告将房屋产权过户至我们名下,但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我二人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且只有两个儿子,而且次子现在美国居住生活,所以我二人始终碍于情面没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我二人与被告约定在先,而且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愿,现在被告理应将涉案房屋过户至我们名下,所以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协助我们将位于甲市乙区某号的房屋过户至我夫妻二人名下;2、被告承担诉讼费。
  二、被告辩称
  被告蔡先生答辩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买房子确实是我父母为了全家共同居住购买的,购买后多年里都是全家共同居住,我父母购房之初和我有约定,约定房子是他们的,等到能办理过户时过户到他们名下,买房时我是在读研究生,没有收入来源,房款都是二原告出的,我也答应我父母房子是他们的,等到能过户时过户给他们。我认为都是一家人,办过户手续很复杂,所以我出于这些原因没有实际办过户。现在牵扯到我父母利益了,因为我和金女士离婚,金女士没有考虑我父母的利益,金女士起诉离婚案开庭时不让我父母参加诉讼,把我父母赶出法庭,我父母是房屋实际购买者,我父母对这件事不满所以起诉我,因为我一直拖着没办过户,就一直埋怨我,后来就起诉了。
  金女士述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我和被告结婚后两年了当时有了孩子,没有住房,被告要去外地读书,为了把住房公积金取出来,我们考虑买了房子,双方父母为了支持我们才买了房子。买房我们也出钱了,交押金、首付款都是我和被告办的。房屋买完后是我装修的。贷款以我和被告住房公积金贷的,银行调查我们两个收入后才放贷,还贷也是我和被告还的。房子登记在被告名下是因为当时没考虑那么多,没有想到会离婚,当时我们买房子后天天骂蔡先生买这么远、楼层这么高的房子,他们也没和我们一起住,让他们搬过来他们也不来,说腿不好。我们孩子14岁了,我和被告已经解除婚姻关系了。原告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蔡大叔与谢大娘系夫妻关系,蔡先生系二人之长子。金女士与蔡先生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0年11月8日登记结婚,并于2002年8月25日生育一女蔡某甲,2016年6月29日,双方经甲市C区人民法院调解解除婚姻关系。
  2002年3月15日,蔡先生(买受人)与甲市Z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卖人,以下简称“Z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蔡先生购买甲市乙区某号房屋,房屋总价为440828元。买受人于2002年3月18日前交付房款90828元,余款35万元作二十年组合贷款。2002年3月18日,蔡先生通过转账方式向Z公司支付10000元,通过存折(票据记载)方式向Z公司支付80828元。后蔡先生、金女士以夫妻名义向中国K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并于2002年6月12日通过组合贷款方式向Z公司支付剩余房款35万元,为此二人应每月偿还按揭贷款额为2130.1元。2003年5月27日,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书填发,房屋坐落为甲市乙区某号(以下简称“诉争房屋”),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蔡先生。诉争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指标系由蔡先生以个人名义申请取得,房屋现已具备上市交易的条件。诉争房屋抵押贷款已于2007年9月21日全部结清,最后一笔还款金额为286406.3元。对于诉争房屋首付款的出资来源,蔡大叔、谢大娘称系由二人给付10000元现金给蔡先生,由蔡先生代为支付押金,剩余80828元通过存折取现后,交由蔡先生代为支付;蔡先生对蔡大叔、谢大娘之陈述予以认可;金女士则称90828元首付款均系其与蔡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来源于二人工资及结婚礼金。对于偿还诉争房屋贷款的出资来源,蔡大叔、谢大娘称系由二人积蓄及原C区XX路老房拆迁款所付;蔡先生对蔡大叔、谢大娘之陈述予以认可;金女士则称诉争房屋贷款均由蔡先生偿还,还贷资金来源不清楚,最后一笔结清贷款系从C区某房屋拆迁款中支付的。
  另查,1998年12月12日,蔡大叔购买了C区某号直管公有住宅楼房一套,2000年6月20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2006年12月28日,C区某号房屋被拆迁,蔡某代理蔡大叔与甲市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甲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上述协议载明:被拆迁房屋有正式户籍5人,分别是户主蔡大叔、之妻谢大娘、之子蔡某、之子蔡先生、之孙女蔡某甲,共获得被拆除房屋补偿款、搬家补助费及拆迁补助费共计868962.5元。蔡大叔、谢大娘与蔡先生庭审中陈述称,实际获得各项补偿款共计200万元。
  再查,位于甲市乙区某号房屋购买后,原告与被告、第三人、蔡某甲在此共同居住,诉争房屋购房合同、原始票据、所有权证书原件均由蔡大叔、谢大娘持有。金女士称诉争房屋购房合同、原始票据、所有权证书原件原在被告手中。经查,蔡大叔、谢大娘有在甲市购房资格。关于购房原因,蔡大叔、谢大娘称当时家里有房屋面积较小,两个儿子各自成家后无法居住,因此全家协商购买一套大面积的房屋以方便居住。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蔡大叔、谢大娘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蔡大叔、谢大娘与蔡先生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结合本案现有证据,目前无法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首先,从购房目的来看,系为解决家庭成员多小面积房屋居住不便而购买房屋,购房目的为全家共同居住使用,并非单纯借蔡先生购房资格为蔡大叔、谢大娘购买房屋;其次,从房屋出资来看,由于被告及第三人婚后仍与二原告共同生活,首付款及贷款应认定为由家庭共同财产出资,且最后一笔大额还贷系由XX路房屋拆迁款中支付,而该拆迁款中有蔡先生的份额,故涉案房屋出资并非由蔡大叔、谢大娘单独出资;第三,从涉案房屋的实际使用来看,房屋交付后由原告及被告、第三人一家共同居住,并非由蔡大叔、谢大娘单独居住;第四,原告与被告存在直系的亲属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购房票据及房屋产权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原告也可以取得,原告持有上述材料原件亦能够得到合理解释。综合以上理由,无法认定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故对原告要求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无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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