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未及时确诊转院老人获赔7万余元
八旬老人胸椎莫名疼痛,于是在家人的陪同下,到离家不远的医院进行检查,结果检查显示胸椎体压缩性骨折,医院为其做了手术。然而,手术后老人疼痛感并没有减退,再次检查时意外被确诊为胸椎结核。老人的家人认为,首诊医院对老人的诊疗行为不当。而首诊医院却认为,患者不良愈后系自身的疾病发展所致,医院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双方多次协商都没有达成共识,于是老人一纸诉状将医院诉至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那么,首诊医院究竟应否担责这还需要从纠纷发生时说起。
老人胸椎疼痛遭遇两次手术
事情的起因是,家住高新区的张某,现年81岁,两年前,老人总感觉胸椎疼痛,儿女们见此,赶紧带老人去自家附近的医院就诊。老人来到医院做了检查后,被诊断为胸8、9、12椎体压缩性骨折,因老人年岁大了,家人很是担心,第二天办理了住院手续。一周后,医生为老人做了行经皮椎体成形术。
手术后,本以为老人的身体会有所恢复,可老人却说疼痛感一点都没有减轻。医院再次为老人做CT检查,发现老人肺部感染,又将老人转入呼吸科治疗,可治疗了一段时间,老人的病情仍不见好转。后来,通过对左肺穿刺活检进行病理检查,检查结果倾向肺结核。
在医院住了28天,医疗费用花了近10万元,可老人的病情却迟迟不见好转。于是,家人将老人转入到了传染病医院继续治疗,这次检查经医院确诊为胸椎结核,医院再次为老人做了手术,行后入路病灶+椎板减压+植骨融合+钉棒系统脊柱内固定术,取出坏死椎间盘及被告经皮椎体成形术而形成的水泥块。这次手术做完后,老人的疼痛感明显减轻,在医院住了81天后,老人办理了出院手续。现状是虽不完全截瘫,但仍不能独立行走。
老人出院后,家人以及老人都认为第一次住院的医院诊疗行为不当,具有过错,给自己及家人造成巨大的身心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找医院讨说法时,医院认为自己没有责任,可以走法律程序。为此,老人将医院诉至法院。
首诊医院认为诊疗没有过错
庭审中,原告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存有不当,具有过错,给原告及家人造成巨大的身心伤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9万余元。
被告医院辩称,患者到医院处就诊,被诊断为胸8、9、12椎体压缩性骨折,因患者年龄偏大而导致有些检查不适宜,故无法查明具体详情,而且当时亦已经告知患者的家人可到相应的具备检查条件的医院查明病因后进行治疗,但是患者的家人拒绝进一步检查,仅要求减轻目前的疼痛,并选择了行经皮椎体成形术。由于病情发展,诊断为肺部倾向结核,即不排除肿瘤可能。患者出院以后,被另一家医院诊断为肺结核。所以医院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患者目前不良愈后为患者自身的疾病发展所致,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相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参与度等进行鉴定,该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医方对老人的诊疗行为构成过错,医方的责任比例为30%;医方对老人的行经皮椎体成形术与另一家医院对老人的后入路病灶清除术不构成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老人胸椎第8、9椎体压缩性骨折钉棒系统脊柱内固定术后,截瘫、肌力4级评定为七级伤残;支持首诊住院日起满六个月行医疗终结;支持住院期间二人护理,出院后一人护理至医疗终结;支持伤后营养90日。
医院存在过错赔偿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相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认为,医方接诊后转科较为频繁,未及时明确诊断、确诊后转院治疗,其姑息手术有加重骨质破坏之虞;另有其他明确诊断后未及时预防及治疗并发症(卧床、局部制动,及时手术)等问题。医方对患者的诊疗行为构成过错,医方的责任比例为30%。该鉴定程序及依据合法,法院对其鉴定意见予以采纳。原告因此受到的损失,被告应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是城镇户口,故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结合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法院对其有法律依据且有正规票据的予以支持,对请求过高的适当予以调整。
经计算,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略)元,被告应赔偿30%的责任,即为57461元。
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10200元,以及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酌情确定精神抚慰金为1万元。
综上,被告应予赔偿原告的上述各项损失共计77661元,原告超出该部分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遂作出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各种经济损失共计77661元的判决。
- 斗殴中被打伤,未及时确诊伤情且中途离开医院——特殊情况介入下的刑法因果关系判断方法
- 婴孩先天畸形 父母诉医院未告知获赔12万余元
- 幼儿患肺炎不治身亡 转院不及时医院须赔偿
- 王某因腰椎间盘突出症到被告医院处治疗,结果被告在手术过程中损伤了患者的神经,造成右足下垂,最终获赔共计21万余元
- 王某因腰椎间盘突出症到被告医院处治疗,结果被告在手术过程中损伤了患者的神经,造成右足下垂,最终获赔共计21万余元
- 新生婴儿因医院医务治疗死亡 家属获赔42万余元
- 未能及时准确诊断恶性肿瘤医院担责(梁波律师案例分析)
- 68岁老人被电动自行车撞倒,终获赔偿款十二万余元
- QF42医院未能及时明确诊断延误病情的医疗过错 造成患儿右侧睾丸缺失的八级伤残的损害
- 微信群“踢人”属于社群成员之间的自治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诉讼调整的范畴
- 底层业主不满加装电梯诉请赔偿 法院:驳回诉请
- 频繁向用户发送骚扰短信 一通讯公司被判侵犯隐私权
- 儿童抛掷海洋球玩耍意外致伤 游乐场未尽安保义务被判担责
- 黄浦区166、167和168街坊(一期) 个体工商户非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 房客在酒店猝死,酒店是否担责?
- 黄浦区166、167和168街坊(一期)特殊对象认定和补贴办法
- 情侣分手后在网络频繁发布不当言论贬损对方,法院这样判
- 黄浦区166、167和168街坊(一期)居住困难户人数审核办法
- 关于XXX公司应否支付陈XX 2020 年 9 月 20 日至 2021 年 8 月 20 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
- 黄浦区166、167和168街坊(一期) 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166、167和168街坊(一期))
- 合同风险防控的六类60个要点
- 从“后端”到“前端” 物业纠纷综合治理的“路”越走越宽
- 隐匿财产虚假诉讼受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