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总论考点:紧急避险
发布日期:2018-11-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21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总结】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分
正当防卫是对不法侵害的防卫,即“正对不正”。紧急避险是为了避免危险,合法权益对合法权益的侵害,即“正对正”。
侵害或危险
应对措施
结论
人的故意的不法侵害(甲亲自伤害乙,或 甲唆使动物伤害乙)
乙反击
正当防卫
乙为自救而损害丙
紧急避险
人的过失的不法侵害(甲过失伤害乙,或甲过失行为导致动物伤害乙)
乙反击
正当防卫
乙为自救而损害丙
紧急避险
人的无过失的不法侵害行为(甲的意外行 为伤害乙)
乙反击
正当防卫
乙为自救而损害丙
紧急避险
野生动物伤害乙
乙反击或为自救而损害丙
紧急避险
自然灾害
乙为自救而损害丙
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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