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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虐待继子成植物人获刑16年 生母称量刑轻申请抗诉

发布日期:2018-11-12    作者:110网律师

【判决结果】
陕西渭南女子孙小倩因虐待继子鹏鹏致其成植物人状态一审获刑16年。2018年11月5日,鹏鹏的生母柴女士及其代理人以量刑过轻为由向渭南市临渭区检察院提交了抗诉申请。判决书显示,2018年10月30日,孙小倩被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法院判决犯故意伤害罪、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16年。
【案情概述】
虐待继子致其成植物人人女子犯两罪获重刑,根据判决书,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份以来,孙小倩因其不满6岁的继子鹏鹏(化名)不听管教,对其采取竹棍、绳索殴打、手脚殴打、电线捆绑、罚跪、罚站等方式致鹏鹏多处受伤。2017年3月29日,孙小倩以鹏鹏弄脏床铺与其顶嘴为由,多次打击鹏鹏头部,致其受伤。9时许,孙小倩将意识不清的鹏鹏送至医院救治。当日渭南市第一医院门诊病历记载,鹏鹏被送至医院时皮肤苍黄、四肢末梢发青、呼之不应,肢体肿胀松软,经诊断为急性特重型颅脑损伤。随后,医院工作人员向公安机关报案。
【被告人抗辩理由】
孙小倩当庭辩称,对鹏鹏的殴打是出于管教,其重伤昏迷是因摔倒所致。而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9月出具的鉴定报告显示,鹏鹏仍处于植物人状态,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颅内损伤符合钝性外力多次打击头部所致,徒手击打可以形成。
【生母不服判决结果】
判决下来后,鹏鹏生母柴女士认为量刑过轻,并称16年的刑期“不足以衡量孙小倩对鹏鹏施加的恶行”。学平告诉新京报记者,16年有期徒刑对于审理该案的临渭区法院确为顶格量刑,因基层法院无法判决无期徒刑及以上的刑罚。11月5日,柴女士向临渭区检察院提交了抗诉申请书。
此案原告为检方,被告为鹏鹏继母孙小倩,孙小倩有上诉权,但作为被害人的鹏鹏及其生母没有上诉权,因此只能以量刑过轻的理由申请检察院抗诉,由检察院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生父失联】
根据赵某的供述,2016年2月底,他将鹏鹏接到渭南和孙小倩一起生活,孙小倩与前夫育有一子,案发时11岁,也随她一起生活。两个孩子都是由孙小倩照顾和管教。在供述中,赵某证实其多次见到孙小倩体罚鹏鹏“用笤帚打屁股、还让娃跪了一次,也面墙罚站”。孙小倩之子作证称,曾多次见到赵某和孙小倩罚鹏鹏站、跪。
柴女士此前并未察觉到孙小倩对鹏鹏的施暴会严重到这一程度。在之前探视鹏鹏时没看到身上有外伤,“但是听娃说后妈对他不好,经常骂他,有好东西都给哥哥(孙小倩之子)不给他。”
事发后,临渭区公安分局将鹏鹏生父列为虐待被监管人案嫌疑人。2017年4月6日,赵某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至今,赵某持续处于失联状态。
【警告启示】
作为孩子的亲生母亲或者父亲在离婚后一定要时刻关注孩子身心健康,一旦发现孩子受到虐待行为要及时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本案中,法院已经认定其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且造成重伤。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案中孙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最高刑罚为10年,虐待罪最高刑罚也是七年。所以数罪并罚最高也是17年,法院做出16年判决已经属于很严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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