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农民工发生伤亡事故如何赔偿

发布日期:2018-11-12    作者:刘琼律师

农民工发生伤亡事故如何赔偿
农民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伤亡怎么办?伤亡损害后果是否构成工伤?农民工及其家属如何向开发单位、总包单位、劳务分包以及包工头主张权力?法定应获赔偿额是多少?最终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沈阳工程律师刘琼
一、农民工在施工中发生伤亡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农民工大多都是农村户籍,农民工在施工中发生伤亡事故,如果按照工伤标准赔偿,将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额要高很多,因为工伤赔偿标准没有城镇农村户籍之分。但遗憾的是,在实务中绝大多数情况都是无资质包工头或实际施工人招用农民工,此时农民工发生伤亡事故并不属于工伤,农民工与雇主的关系仅为雇佣关系,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赔偿标准予以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同样具备主体的承包人,则承包人招用的劳动者与承包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与发包人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承包人又将工程层层分包或者转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该承包人与其招用的劳动者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是形成劳务雇佣法律关系,发包方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但发包人仍负有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和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法定义务。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
该意见对农民工与雇主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及在何种情况下成立劳动关系予以明确,仅有合法承包人直接招用的劳动者才形成劳动关系。
二、农民工发生伤亡事故后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形成劳动关系,应属于工伤,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如果属于劳务雇佣关系,则应当由雇主包工头或实际施工人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承担雇主责任,分包人、转包人、被挂靠单位或总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发包人一般不承担责任。
农民工自身对伤亡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的,可减轻雇主责任。
三、法定赔偿标准
如果形成劳动关系,属于工伤,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标准赔偿。
如果属于劳务雇佣关系,属于雇主责任,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标准赔偿。
需注意,如果农民工有证据证明发生伤亡事故前经常居所地在城镇,即使是农村户籍亦可按照城镇户籍标准获得赔偿。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李开宏律师
广东深圳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61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