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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例】妻子婚外怀孕导致夫妻离婚-丈夫索赔失败因拿不出证据

发布日期:2018-11-13    作者:万文志律师
【案情回顾】
王某与张某2012年经人介绍结婚,2013年春节后王某外出经商。张某在2013年十月的一次朋友聚餐后,与该朋友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2014年春节王某回家,发现妻子已怀孕,认为妻子对自己不忠实,趁自己外出经商之机,与他人同居,造成怀孕。
【法院审理】
经调解无效,王某委托上海离婚律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张某支付损害赔偿费七万元。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
一、张某的怀孕确实是2013年十月的一次朋友聚餐后,与朋友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所致,并非与他人同居,但该行为是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
二、王某没有证据证明其 在外经商期间张某在家与他人同居的证据,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间内仍不能提交张某在王某外出经商期间在家与他人同居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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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准予原告王某的离婚请求。王某为家庭生活外出经商,虽长期不归,实是情有可谅,张某在家应遵从社会公德,踏踏实实地生活。但张某没有做到,怀孕虽然是因一次朋友聚餐偶然失情所致,但仍然是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突现了其违反《婚姻法》关于“夫妻间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严重伤害了作为丈夫王某的感情,是导致家庭婚姻关系破裂的根本原 因。《婚姻法》中关于“夫妻间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主要是要求夫妻间的性生活的专一性,张某正是因为违反了这一规定,严重伤害了丈夫的感情,导致婚姻感情破裂,王某才提出离婚的。《婚姻》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的有五种情况,其中第五种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 形,“人民法院正是依据《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判决准予离婚的。
二、王某的婚姻损害赔偿七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婚姻损害赔偿,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是指在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提出赔偿请求,但这种赔偿请求是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规定的,不是什么情况下无过错方都可以提起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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