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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反渎困局待破解

发布日期:2018-11-13    作者:姚雷律师
基层反渎困局待破解  做古董生意的有句行话,叫“三年不开张,开张吃三年”。 眼下基层检察机关的反渎工作,也越来越有点儿像做古董生意了。虽然办一个案件一般也用不了三年,但一年下来获得的十个八个线索,有三四个能初查出结果的就不错了,能立案两个就很高兴了,再能起诉一个就完成指标了,运气好点再能判有罪就谢天谢地了,如果老天有眼还能判个实刑,那就恨不得要烧香了。每年初工作部署,局长科长们一个个踌躇满志,舍我其谁云云,唯一愁眉苦脸的往往就是反渎部门,“举院皆奋我独闷”,原因一个字——有点儿“难”。不过好在天不绝人,一旦有个把可靠线索,初查有果,再夜以继日地奋战数日一举突破,然后顺理成章地立案、起诉,等待法院的判决,哪怕是有罪免刑或者缓刑,这一年的任务差不多就算完成了。“一年不开张,开张吃一年”,于是这剩下的大半年里,最悠闲的恐怕也是反渎部门了,一杯清茶,两张报纸,好不自在。
  诸位不要误会,笔者这样描述一番基层反渎部门的办案景象,决非是在指责他们办案不力,“有渎职之嫌”。作为同在基层检察院工作的人,笔者也深切地体会到了当下基层反渎的尴尬和困惑。负责任地说,大多数基层反渎干警是充满职业使命感和办案热情的,他们一不怕累,二不怕苦,但却总对办案中时时碰到“拳头打棉花”现象心怀忌惮,束手无策。一个预期有价值的线索,往往可能会因为人情、招呼、条子等“潜规则”的存在而初查无果,不了了之;一个本是“铁案”的已起诉案件,却常常因为“检法争议”的发生而在判决当口大事化小,小事则几近于了了。
  以2005年初笔者起诉的某市原建筑质监站站长玩忽职守造成居民楼危房的渎职案件为例,侦查员与公诉人前后耗时数月,跑了9家单位调查取证,最终确认其造成损失230万元。然而法院判决却对公诉指控损失数额“一文不取”,仅描述“被告人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二年了事。类似的情形也发生在相邻某市,同样也是起诉建筑质监站站长,指控损失达780万,法院最后却也是判决虽定罪但不载明任何损失数额,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对渎职者的“理解”与“礼让”似乎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玩忽职守罪中的损失数额通常属于“构成要件事实”,没有定量化的损失额分析和确认,就无法确定其危害后果进而确定对渎职犯罪人的处罚档次和量刑规格。一个案件的如此这般判决,尚有可能是法官个体的法律解释或者认知能力问题,但类似现象的屡次发生,罪刑相适应精神被弃之如敝屣,就不能不引人深思了,其折射出来的东西,要么是制度和法律执行中的某种“潜规则”,要么则是某种“集体意识”的扭曲或缺位。质监站站长案件判决一出,“出离愤怒”的笔者力主抗诉,却被手握案件审批权的领导婉言劝退。“武吓”不成,笔者无奈只好“文攻”,以《法院判决渎职罪未认定损失额度应否抗诉》一文发表于《人民检察》,权泄“私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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