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反渎困局待破解
发布日期:2018-11-13 作者:姚雷律师
诸位不要误会,笔者这样描述一番基层反渎部门的办案景象,决非是在指责他们办案不力,“有渎职之嫌”。作为同在基层检察院工作的人,笔者也深切地体会到了当下基层反渎的尴尬和困惑。负责任地说,大多数基层反渎干警是充满职业使命感和办案热情的,他们一不怕累,二不怕苦,但却总对办案中时时碰到“拳头打棉花”现象心怀忌惮,束手无策。一个预期有价值的线索,往往可能会因为人情、招呼、条子等“潜规则”的存在而初查无果,不了了之;一个本是“铁案”的已起诉案件,却常常因为“检法争议”的发生而在判决当口大事化小,小事则几近于了了。
以2005年初笔者起诉的某市原建筑质监站站长玩忽职守造成居民楼危房的渎职案件为例,侦查员与公诉人前后耗时数月,跑了9家单位调查取证,最终确认其造成损失230万元。然而法院判决却对公诉指控损失数额“一文不取”,仅描述“被告人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二年了事。类似的情形也发生在相邻某市,同样也是起诉建筑质监站站长,指控损失达780万,法院最后却也是判决虽定罪但不载明任何损失数额,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对渎职者的“理解”与“礼让”似乎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玩忽职守罪中的损失数额通常属于“构成要件事实”,没有定量化的损失额分析和确认,就无法确定其危害后果进而确定对渎职犯罪人的处罚档次和量刑规格。一个案件的如此这般判决,尚有可能是法官个体的法律解释或者认知能力问题,但类似现象的屡次发生,罪刑相适应精神被弃之如敝屣,就不能不引人深思了,其折射出来的东西,要么是制度和法律执行中的某种“潜规则”,要么则是某种“集体意识”的扭曲或缺位。质监站站长案件判决一出,“出离愤怒”的笔者力主抗诉,却被手握案件审批权的领导婉言劝退。“武吓”不成,笔者无奈只好“文攻”,以《法院判决渎职罪未认定损失额度应否抗诉》一文发表于《人民检察》,权泄“私愤”。
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相关法律问题
- 我临时劳动受伤,辽河油田基层法院审理关系不明赔偿责任判不了 6个回答0
- 和别人打架,随后自己心血管破解,对方要承担责任吗 2个回答0
- 我是原告,基层法院判决后,被告不服从判决,又上交了上诉状,我现在 3个回答0
- 破解别人微信密码和微信聊天记录,属于违法吗 2个回答0
- 各位律师好,麻烦各位请教一个问题,在法院审理案子的判例中,县基层 7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