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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总论考点:违法性认识错误

发布日期:2018-11-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违法性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
  认识错误分为两种:一是事实认识错误,前文已讲;二是法律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也叫违法性认识错误,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误以为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犯罪,实际上合法,处理结论是不构成犯罪,这叫幻觉犯。例如,误以为自己跟人通奸是犯罪,实际上无罪。
  二是误以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实际上是违法犯罪。对此,传统理论的结论是成立犯罪,即法律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但是在新理论看来,事情不能一概而论。
  在行为人有违法性认识错误时,应分两种情况讨论:
  (一)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行为人产生了法律认识错误(违法性认识错误),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但是本来是有可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却由于过失而没有认识到,进而产生法律认识错误,处理结论是:不影响对其定罪,仍成立犯罪。
  例1,张三(成年人)与军人妻子同居,误以为与军人妻子同居不是违法犯罪,实际上构成了破坏军婚罪。虽然张三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具有违法性,但是作为成年人,具有这种认识的可能性,因此张三仍成立破坏军婚罪。
  例2,李四(成年人)嫖宿幼女,误以为这种嫖娼行为不构成犯罪,实际上构成嫖宿幼女罪。虽然李四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具有违法犯罪性,但是作为成年人,具有这种认识可能性,因此李四仍成立嫖宿幼女罪。
  (二)没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行为人产生了法律认识错误(违法性认识错误),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并且根 本无法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即不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进而产生法律认识错误,处理结论是:作无罪处理,不承担刑事责任。此时,不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便成为一种主观阻却事由。
  常见的情形:公民听信相关国家机关的正式答复,导致没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例如,甲欲从事生产经营,向工商局书面咨询其经营是否合法,工商局正式答复该经营合法。甲便实施该种经营,但该经营实际上构成非法经营罪。由于甲信赖工商局的正式答复,所以便没 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应作无罪处理。
  【提示】生活中常听到:不知法者不为罪。这句话是错的,应为不知法者不免责。但是如果没有知法的可能性,则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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