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总论考点:对象错误、打击错误的讨论范围
发布日期:2018-11-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对象错误、打击错误所讨论的案件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客观行为对法益有危险,并且造成其他危害结果。如果客观行为对法益没有任何危险,就是不能犯(无罪)的问题。如果没有造成其他危害结果,就只是犯罪未遂的问题。
例1,甲欲打死乙,在游人如织的蜡像馆里,误以为珍贵蜡像(以乙为原型)是乙本人,开枪打碎。甲在游人如织的蜡像馆开枪,对他人生命有危险,所以构成故意杀人罪,不过未遂而已。这是对象错误的案件。
例2,甲欲打死乙,在荒芜人烟的沙漠里,误以为前方的树桩是乙,开枪射击。甲的开枪行为对任何人的生命都没有危险,不是危害行为,属于对象不能犯,做无罪处理。
例3,甲欲打死乙,没有瞄准,子弹打在墙上(或打死一只野狗)由于在客观上没有造成其他危害结果,不存在毁坏财物罪的问题,只是简单的犯罪未遂问题。
(2)主观有犯罪故意。如果行为人主观没有犯罪故意,就属于过失犯罪与意外事件的区分问题。
例如,甲打猎时,看到草丛中有响动,以为是兔子而开枪,结果打死了捉迷藏的小孩。在这里,虽然貌似有对象错误问题,但并不是真正的对象错误问题。因为甲主观上只是想打兔子,没有犯罪故意,所以,只是甲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意外事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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