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约定不明,定金罚则如何履行?
发布日期:2018-11-14 作者:杜红涛律师
胡某与林某以传真方式签署了《临时买卖协议》,约定:胡某购买林某所有的房产,总价1600万元;双方签署该协议次日,胡某将定金50万元支付到林某指定账号;正式买卖合同签订后,定金可以抵作购房款,但定金效力在房屋交付前不变。此外,双方还约定了分阶段支付购房款的比例等内容,但对于给付房款、办理过户手续及交付房屋的具体时间均未作明确约定。此协议为《临时买卖协议》,一切以正式买卖合同为准。《临时买卖协议》签订后,胡某将定金50万元入林某指定账号。之后林某又将房屋转让他人。
合议庭意见:双方均有过错,应返还定金
胡某认为林某将房屋另售他人应属违约,要求林某双倍返还定金。最终法院不予支持。只要求林某内返还购房定金50万元。
律师说法:双方均有过错,应返还定金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案例中双方所签《临时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系以先由胡某支付立约定金,以保证此后双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为内容的立约协议。虽双方在协议中对房屋的坐落地点、房屋总价款、定金数额进行了明确约定,但双方就签订正式买卖合同所需的主要条款,即签约地点、签约时间、付款方式及期限等具体内容均未作明确约定。所以双方的纠纷应属《临时买卖协议》约定不明所致,双方均有过错,均应就协议约定不明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正所谓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所以本案例也就不再适用定金罚则。
房屋已转让他人并办理完毕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以胡某与林某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已属客观不能,双方签订的《临时买卖协议》应予解除。合同解除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林某应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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