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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妈妈怀孕发现男友已结婚 索名誉损失费能否成功

发布日期:2018-11-14    作者:赵双剑律师
2010 年底,黄某认识了比自己大5岁的黄某林。2012 年初,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20129月,黄某怀孕了,当她将这个喜讯告诉黄某林时,黄某林却要求她打掉孩子。黄某多次要求生下孩子,黄某林这才告诉她自己已经结婚生子。可考虑到腹中胎儿已有5个月大,最终她还是决定生下这个孩子。20135月底,黄某生下个女孩。孩子出生后,黄某林不仅不支付医疗费,对孩子的生活费也分文未付,这让黄某十分伤心。黄某将黄某林告上了法庭,要求黄某林赔偿名誉损失费 5 万元。
 
法院判决:双方行为均属社会道德范畴   
 
因黄某林否认与黄某的女儿小黄存在亲子关系,20143月,法院申请亲子鉴定。最终确认,黄某林与小黄存在亲生血缘关系。法院认为,黄某主张黄某林隐瞒其已婚的身份,采取欺骗的方式与她交往,并导致她怀孕,侵犯了她的名誉权。但从他们之间的关系来看,首先,黄某并未举证证实黄某林存在隐瞒已经结婚的事实。其次,即使黄某林存在隐瞒婚姻状况,但他并未采取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黄某的名誉和人格尊严,并不符合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再次,他们自愿发生男女关系,实际上他们双方的行为均属于社会道德评价的范畴,不应由法律进行调整。所以,黄某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未婚妈妈怀孕发现男友已结婚,索名誉损失费能否成功  
 
对于黄某而言,黄某林的行为没有任何违法性,仅涉及道德问题。即使黄某的社会评价因此降低,但黄某林的行为不具有侵权行为,因此黄某林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其名誉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侵害名誉权的方式为侮辱、诽谤等其他行为。黄某并未举证证实黄某林存在隐瞒已经结婚的事实。即使黄某林存在隐瞒婚姻状况,但他并未采取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黄某的名誉和人格尊严,并不符合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再次,他们自愿发生男女关系,实际上他们双方的行为均属于社会道德评价的范畴,不应由法律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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