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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例】上海离婚律师法律分析:夫妻分居两年可以离婚吗?

发布日期:2018-11-14    作者:万文志律师
【案情回顾】
居民张某的妻子李某于2003年去天津打工。今年2月,李某以“双方分居超过两年”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某无证据证明其与张某之间感情破裂,张某认为双方感情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最后法院判决原被告不准予离婚。
【海耀拍案】
上海著名离婚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李某起诉离婚的理由不属于这种情形。李某与张某分居时间虽已超 过两年,但其分居的原因不是因为感情不和,而是为使家庭生活更加富足一方外出打工。法官提醒那些欲以“分居时间较长”为理由起诉离婚的当事人,应全面正确 理解法律条文的含义,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符合法定离婚理由的事实再提起离婚诉讼。
相关知识: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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